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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沈 阳 市电 梯 安 全条 例 (2020年10月29日 沈 阳 市 第 十 六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十三次 会 议 通 过 ; 2020年11月24日 辽 宁 省 第十 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十三次 会 议 批 准)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生 产 和 经 营 第 三 章 使 用 第 四 章 维 护 保 养 第 五 章 检 验 、 检 测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七 章 住 宅 电 梯特 别规 定 第 八 章 法 律 责 任 第九章 附 则— 2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电 梯 安 全 工 作, 预 防 和 减 少 电 梯 安 全 事 故 , 保 障 人 身 和 财— 3 — 产 安 全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国 务 院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等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电 梯 生— 4 — 产 ( 包 括 制 造 、 安 装 、 改 造 、 修 理 ) 、 经 营 、 使— 5 — 用 、 维 护 保 养 、 检 验 、 检 测 和 电 梯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 适 用 本 条 例 。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电 梯 , 是 指 动 力 驱 动 , 利 用 沿— 6 — 刚 性 导 轨 运 行 的 箱 体 或 者 沿 固 定 线 路 运 行 的 梯 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 7 — 载 人电 梯 、 载 货 电 梯 、 自 动 扶 梯 、 自 动 人 行 道 。 具 体 范 围 按 照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特 种 设 备 目 录 确 定 。 第 四 条  电 梯 安 全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为 民 服 务、 多 元 共 治 的 原 则 。 第 五 条 市 和 区 、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电 梯 安 全 工 作 的 领 导 , 建 立 健 全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协 调 机 制 , 督 促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将 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本级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 协 调 、 解 决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市 和 区 、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电 梯 应 急 救 援 纳 入— 8 — 本 级 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 统 一 协 调 指 挥 电 梯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协 助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做 好 本 辖 区 内 的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相 关 工 作 。 第 六 条  市 和 区 、 县 ( 市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电 梯 安 全 实 施监 督 管 理 。 城 乡 建 设 、 房 产 、 应 急 、 公 安 、 教 育 、 卫 生 健 康 、 文 旅 广 电 、 交 通 、 商 务 等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 依 法 做 好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的 相 关 工 作 。 第 七 条 电 梯 生 产 、 经 营 、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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