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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2016年5月2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9年1月19日珠海市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珠海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根据 2020年11月27日珠海 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珠海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 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前山河流域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改善 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 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流域的规划、 建设、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自源 - 1 -头至下游石角咀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 具体范围由市人民 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坚持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保护 优先、合理利用和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对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设立 前山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 协调、 指导和督促相关管 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山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住房城乡建设、 农业农村、 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前山 河流域的管理工作。   香洲区人民政府和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以 下简称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 内前山河流域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 街)按照各自职责 , 开展前山河流域管理工作。   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前 山河流域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第五条 前山河流域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 设置市级、 区级、 镇街级河长,作为包干河段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牵头 - 2 -组织河涌综合整治、 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举措,督导相关部门履行 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 标责任制,对市相关部门、 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进行考核 ; 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区相关部门、镇、街进行考核。同 时建立评议机制,由镇、 街对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 门,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评议, 评议结果运用于相关部门的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第七条 市政府、 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前山河 流域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前山河流域保护和治理。   第八条 市政府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政府建立前山河 流域共同保护机制,适时提请省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 上下游调水机制,协调前山河流经 的其他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 联动调水。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政府相关执 法部门建立 联动执法机制。   第九条 前山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建立前山河流域行政执 法联动机制,协调各相关部门实施 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以及应 急 联动,及时处理前山河流域的 违法行为。   市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 - 3 -应当将前山河流域的行政 许可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其排污 达标信息、行政处 罚等信息纳入市政府 信息公示及共享平台。   市水行政、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 加强前山河流域水 闸、排洪渠、 管网等地理 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相关部门对水 质、 水量、 水污染等水环境方 面的监测数据和统 计数据应当实时 共享。   第十条 鼓励组织和 个人通过 志愿服务等方 式,参与前山 河流域的保护和 监督。   市政府、 香洲区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为参 加 前山河流域保护活动的 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每年7月28日为前山河保护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 组织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作为前山河流域治理、 开发和管 理的基本 依据。 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包 括污染防治、 岸线利用、 防 洪排 涝、水系修复、文化保护等内 容。   有关前山河流域的 专项规划,应当 遵循前山河流域综合规 划;涉及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应当纳入 控制性详细规划。 - 4 -  第十三条 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以公 示等方式征 求社会公 众意见,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审议通过 后,报市政府 批准。   市政府应当定 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前山河 流域综合规划的实施 情况。   第十四条 建筑、 道路、广场、绿地、 水 系的雨水 收集利用、 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和保护等海 绵城市建设 要求应当纳入前山 河流域相关 专项规划及 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雨水年 径流总量控 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划定前山河流域的城乡规划 蓝线管 理范围并向社会公 告。前山河流域的水域 面积应当大于10%, 新建项目 不得违反规划占用水域。   第十六条 前山河流域 滨水岸线的规划建设应当划定建设 控制地带,保证滨水空间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并对公 众开放; 建设控制地带内,只能建设道 路基础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 旅游 设施和公 园等。   前山河流域 滨水岸线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实施 分类控制。 前山 河主河道 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 控制地带不得少于八十 米;广昌 涌(含沙心涌)、 洪湾涌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 控制地带标准由市 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前山河流域其他 滨水岸线建设控制 地带按照相关城乡规划执行, 且不得低于相关国家标准。 - 5 -  第十七条 在前山河流域 禁止新建、改建、 扩建下列建设项 目:   (一) 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 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 水污染 物的项目;   ( 二)直接向水体 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项目;   (三)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建设项目;   (四) 影响受国家保护的 野生动植物及其生 息环境的建设 项目;   (五)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前山河流域的水 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 境功能区划的 要求。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 期监测前山河水 质,及时向社 会公布水 质状况、水污染防治 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和香洲区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划定前山河流域交 接断面,设立 监 测设施,提 出交接断面水质的阶段性控制目标, 明确责任主体、 考核奖惩措施、 监测单位名称、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等内 容,并 - 6 -向社会公布。   前山河流域交 接断面水质应当逐步改善,水 质状况作为前 山河流域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的 重要内容,具体 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 功能区划的水 质 要求和水体的自然 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 能力,提出限制 纳污总量意见。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前山 河流域限制 排污总量,将水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分解到排 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 现前山河流域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超过控制指标 或者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应当及时 报 请市政府 或者通告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 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 格控制流域内污染 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 镇、 工业园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 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照前款规定实行区域 暂停审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当向社会公布区域 暂停审批决定。 被暂停审批区域应当制定整改 方案,削减区域内 重点水污染 物排放总量。 经核 查已按期完成整 改任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解除其区域 暂停审批限制, 并向社会公布。 - 7 -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 削 减的重点水污染 物排放指标, 可以由政府进行 回购,也可以依 照有关规定进行 排污权交 易。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 网站、报刊、广播、电视 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 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水污染 物排放种类、浓度、 流量进行实时 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 排污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 户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及时 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 完善污染 物排放标准体 系,对前 山河流域内污染严 重企业实施 搬迁改造或者依法关闭。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 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 职责分工,组织建设 覆盖前山河流域的污水处理设施。   市政府应当统 筹协调前山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 网和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 金投 入。   前山河流域城镇污水管 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 工业 废水,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   第二十六条 前山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 出水水质应当符合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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