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加强快递业的监督管
理,保障快递安全 ,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 》《河北省邮政条例 》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服务以及
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快递业发展 ,
为快递市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强化服务质量管理和安
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
务,并依法保护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
监督管理工作 。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
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
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
支持和鼓励快递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
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商业网点、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 ,设
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 ,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
的便利。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 ,为用
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
第七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将快递末端网点、末端服务设施纳入新建小区或公共场所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 ,并支持应用智能末端服务设
施,为快递企业收寄投递和用户提供便利场所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承担快递
服务末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
相应支出责任 。
第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国家安全、公安、市场监
管、交通运输、海关、民航、铁路、出入境检验检疫、烟
草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完善快递业安全
监管体制机制 ,建立并完善寄递企业运营和从业人员信息管
理系统,加强信息资源共享 ,实行常态化安全监管和隐患整治 ,
维护快递业安全有序运行 。
第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
部门,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 ,规范快递服务
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并加强对快递服务车辆统一编号和标识
管理。
机关、 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 办公场所,以及商业 楼宇、住宅区、工业区等 封闭管理场所的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快
递从业人员提供临时停车、 派送等便利。
第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 得快递业务经营 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 不得
从事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或 者国家机关公 文的寄递
业务。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
要求的服务时 限和投递范 围实行投递,并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收寄验 视制度、实名收寄制 度、过机安检制 度,
并对经 过收寄验 视和安全检 查的出承快件出具收寄验 视标
识、安全检 查标识,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
(二)建立快递运单及 电子数据管理制 度,确保用户信息
安全;
(三)应当告知和与寄件人协商对寄件实行相关保 价及保
险服务项目;
(四)应当及时 向邮政管理部门 上报真实、准确、完整统
计数据,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 料;
(五)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 教育、职业 道德教育和
业务技能培训,保证服务质量;
(六)法律、法规有关的其 他规定。
第十二条 快递企业应当提供 至少两次免费投递。因收
件人或 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未能完成投递,收件人仍需投递的,快递企业 可以额外收取投递 费用,但应当事 先告
知收件人收 费标准。
由于快递企业 原因误收投递范 围以外的快件所 产生的
转投费用,不得由寄件人或 者收件人承担。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提供快件投递服
务的,应当告知收件人智能投递设施 名称、地址、保管 期限、
提取方式以及投递 渠道等相关信息;收件人 不同意使用智能
投递设施投递快件的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 约定
的名称、地址提供投递服务 。
投递的快件 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
快递企业应当 告知收件人或 者代收人先验收再签收。验收
中若发现损坏等异常情况,收件人或 者代收人有权 拒收。
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造 成快件损毁、丢失或者延误损
害用户利益的,应当给予赔偿。
鼓励快递企业采取措施 回收快件 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
料的减量化利用和 再利用。
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 限制寄递的
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 者快
递用户的合法权益 ;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 ,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 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五)故意积压、扣留、延误用户快件,私自开拆、隐匿
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六)违反作业规范 操作,抛扔、踩踏或者其他不规范操
作造成快件损毁;
(七)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 第十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
营快递业务的 ,由邮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
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 许可证。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
定建立快递运单及 电子数据管理制 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
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 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 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拒报、虚报统计资
料和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有 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个月内造成快件毁损累计达到五件以上二十件以
下的;
(二)一个月内造成快件内件 短少累计在五件以上二十件
以下的;
(三)一个月内快件 丢失累计达到五件以上二十件以下的;
(四)因延误、毁损、内件 短少造成的用户 直接损失达到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五)已与用户 达成赔偿协议,逾期未履行,用户再次申诉
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
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 处理。
违反本条例 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违法提供快递服务
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快递企业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
理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 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其快
递业务经营 许可证。
违反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故意积压、延误用户快件,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快递企业有 非法扣留用户快件的,由
邮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 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企业未按照作业规
范操作,不符合快递服务标准造 成快件损毁的,由邮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其 他工作人员在快递市场监
督管理中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本条例规
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 他行为,法律、法规和本
省地方 性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 承德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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