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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五章 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减少生活垃圾,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节约 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 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 减量与分类管理活 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 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 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相应规定中 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消毒剂、废油 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 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 括餐饮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产品贸易市场产生 的有机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 2期食品、瓜皮果核等易腐性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 外的生活垃圾。 第四条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 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促进生活 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 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 级财政预算;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 类管理 能力建设。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 量与分类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 指导、督促村居民、物业服 务企业、业 主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活动。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 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 主管部门, 牵头负责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的 组织、协调、指导和 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 涉及的 政府投资 项目审批工作, 编制循环经济 发展规划并制定相 关政 策。 3市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负责配合市城市管理 部门指导、协调 监督物业服务区域、建 筑施工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 市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 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合 理布局回收网点。 市生态环境 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 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 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 村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 部门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 理模式,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 。 市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及资 源化利用 知识,纳入中 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教学 。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卫生 健康、行政 审批服务、 综合行政 执法、公安、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生活垃 圾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 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 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 宣传教育,采用多种方式 普及生活垃圾分类 知识,引导市民养成生活垃圾分类 习惯。 工会、共产 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 科学技术协会等组 织和环保、 志愿者等社会公益团体应当 组织开展宣传动员,推 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 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源头减量与分 4类知识宣传,加强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舆论监督。 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 依法履行生活垃圾 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义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工 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的行 为有权进行制 止、投诉和举报。市、区县城市管理及相 关部门 应当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 关举报和投诉。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 对在生 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工作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奖励。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涵盖生产、 流通、消 费 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 引导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 圾的产生。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遵 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和清洁生产 的规定, 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 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 材料和设计 方案,生产废 弃物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5第十二条 商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应当 严格执行国家、省 限 制产品过度包装的 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对列 入国家 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 按照规定进行回收。 第十三条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 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使 用电子运单和环保 箱(袋)、环保 胶带等环保包装。 鼓励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回收物品包装材料。 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提供 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 使用包装 袋等包装 选项,建立计价优惠机制, 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 禁止或者限制生 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 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 于环境保 护的产品、设 备和设施,提 高再生纸的 使用比例,减少 使用一 次性办公用品。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 重复使 用产品。 第十六条 住宿、旅游、餐饮等行业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 不主 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倡导家庭和 个人减少 使用一次性生活用品。提 倡使用纸质 布质等环保 袋。 第十七条 餐饮经 营者应当 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餐饮生产、 6加工、服务全过程,在明 显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消费者适量 点餐、剩餐 打包,减少餐饮垃圾产生量。 鼓励餐饮经 营者、供餐 单位食堂等利用 新技术、新设备对 厨余垃圾 就地处理。 第十八条 鼓励、倡导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 标准化菜 市场、 超市等推行 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新建农贸市场、 标准化菜市场,应当 按照标准配置厨余垃 圾就地处理设施。 已建成的农贸市场、 标准化菜市场, 具备条 件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厨余垃圾 就地处理设施。 市城市管理 部门应当会 同市生态环境、 商务等部门组织编 制厨余垃圾 就地处理设施 配置标准,确保污染物 达标排放。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 营者应当通过固定 站点、定时定 点、上门服务等 方式依法开展回收业务。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 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 分类技术规范, 编制分类 操作指南,明 确生活垃圾分类的 标识、 投放规则、收集容 器设置要求等内容, 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 标识分为四类: 蓝色代表可回收物, 红色代 7表有害垃圾, 绿色代表厨余垃圾, 灰色代表其他垃圾。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 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 组织 的管理区域,管理 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 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客运站、公交场站 码头、文化体 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设施、 场所,管理 单位为责任人; (三) 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 批发市场等经 营场所,经 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地的施工 现场,施工 单位为责任人; (五)城市 主次干道、广场及其人行过 街桥、人行地下过 街通道,管理 单位或者环境卫生 专业作业 单位为责任人; (六)山 林、河湖及其管理范 围,管理 单位为责任人;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 住区,物业服务 企业为责任人;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 住区,单位自行管理的 由单位负责,没有 物业服务 企业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 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 农村集中居 住区,由村民委员会 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 确定管理责任人的, 由所在地 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确定并向责任区域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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