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 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 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1月26日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 根据2020 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 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第三章 研究开发机构 1第四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五章 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章 对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七章 科学技术投入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发展社会生产 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 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 把科学技术进步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制定优惠政策予以 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 内科学技术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宏 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其他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 步工作。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2 第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重视科学技术的研究、开 发与应用,支持科学技术重点领域与关键技术的研究开 发、联合攻关、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加速科学技术成 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以及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推广 应用。 第五条 对经省级审定为农业新品种的成功培育单 位,省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给予补贴,主要用于研究开发的 再投入,以及奖励对培育新品种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 工作者。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护农业研究开发机构、技 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用地,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和挪作他用。 确有必要调整试验用地的,必须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技术 推广服务机构和各类组织,其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收 入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 第八条 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建立正常的技术开 发投入机制和相对稳定的技术依托,使企业成为研究开发 和技术创新的主 体。 企业每年的技术开发 费应占销售额适当的比例,企业 的技术开发 费依法按实际发生 额计入成本。 大中型企业应建立自 己的研究开发机构或与 高等院 3校、科研 院所合作,进行技术研究与开发。 第九条 企业要以市 场为导向研制开发新产品,改 革 工艺流程,对引进技术设 备消化吸收创新,用 高新技术改 造传统产业。 企业的技术 引进要以专 利、软件和必要的先进关键设 备为主。重大项目及专 利技术的 引进要经过专 利信息检 索、咨询和专家 论证。 第十条 鼓励企业应用科学技术新成果研制、开发新 产品。 凡省内首家生产的专 利产品和新产品,按有关规定 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经 认定的高新技 术企业 享受国家和省对开发区内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 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 高新技术企业用地 由当地政府 实行优惠。 第十二条 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 基础研究。省要 逐步 增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支持经过 评审筛选的基础性研究 项目。 在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一定 比例,资 助35周岁以下的 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研究 活动和国际合作。   第十三条 省要有 计划地支持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院 校建立或与企业联合建立省级重点实验 室。 4  重点实验 室应当对全社会开放, 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四条 研究开发机构和 高等院校的技术成果转 让、技术培训、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承包、技术设 计 和检测分析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 税和营业税。   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年 净收入在30万 元以下的,以及新 办的专门 从事技术性服务的企业、 事业 单位,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 技术贸易机构和 个体劳动者 办理工商登记 注册后,方可 从事技术中 介或技术经 纪活动。 第三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 展的需要,以省重点科研机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 室、较 高水平的高等学校的优势学科为 基础,建立省级研究开发 中心,由省财政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支持企业建立工 程技术研究 开发中 心,从事产业科学技术的研究、科学技术成果的中 试以及工 艺、装备等工程化开发。   第十八条 独立的技术开发型研究开发机构应 逐步成 为科技经济实 体。经批准取得企业法人资 格后,仍可继续 5享受国家和省关于研究开发机构的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实行民 营。鼓励企业、团 体和其他 社会力 量创办民营的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 度。 对于有 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给予重奖, 颁发 特殊津贴,授予相应的 荣誉称号。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自 然科学奖或其他 科学技术奖,奖励为发展科学技术 事业和推动科学技术进 步做出 突出贡献的 公民和组织。   第二十条 对具有特殊技术技 能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可以实行 特殊报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省 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 而人事户口关系不在广东的省外科学技术工作者,其工 资、福利和配偶就业、子女就读等方面,享受与我省科学 技术工作者 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承担国家或省委托的以社会 效益为主的 基础性研究项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经 批准可从其承担的 项目经 费(扣除固定资产 购置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 特 殊补贴。 6  第二十三条 鼓励出国 留学人员学成 回国服务 ;出国 留学、研究人员以及 境外专家 到我省讲学、合作研究开 发、兴办科技企业,有关部门应 提供工作、生 活的必要条 件,保证其来去自由。 出国留学人员 回国时携带个人自用的合理 数量的科学 仪器、设备、试剂、生活用品等,按国家规定 减免关税。 第五章 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经 评估后可以作为 注 册资金。   第二十五条 研究开发机构或 个人,可 将自己拥有的 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作为投资 股本,取得合法收 益。允许职 务发明者在一定 时期内对其职务发 明占有一定 比例的红 股,或从该职务发 明技术效益的税后 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 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国家和省的重点科学技术攻关 计 划、高新技术研究发展 计划项目所 形成的科学技术成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受委托方应 当报国家和省制定 计划部 门批准:   (一)转 让专利申请权、专 利权和其他科学技术知识 产权的 ; 7  (二)许可外国的企业及其他组织或者 个人实施的;   (三)与外国的企业及其他组织或者 个人合资、合作 实施的; (四)以技术入 股成立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的。   其中(二)(三)项 还应同时报对外经济 贸易行政部 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 违反国家规定和合 同约定,泄露、出卖和使用其在科学研 究工作中所 了解或掌握的科学技术 秘密,损害科学技术知 识产权 拥有者的合法权 益,或以 此谋取利益。   在人才流动过 程中,凡调离、辞职、退职等离开原单 位,或者调进、 受聘、业余兼职等到新单位的流动人员, 其原单位和新单位 均需与流动人员依法 签订科学技术知识 产权保护合 同,明确各方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的权 利和 义务等关 系。 单位与流动人员依法 签定的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合 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对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八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院校、企业、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0-11-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0-11-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0-11-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0-11-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3:5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