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
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运用督促起
诉、支持起诉、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 ,开展公益诉讼工
作。
三、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
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未
成年人保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 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1 ─ 积极稳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
产、公共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领域公
益诉讼案件。
四、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主体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
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者无法律规定的机
关和组织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
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未依法履职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
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
公益诉讼。
五、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
等方式加强协作配合,在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
管、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领域,开展公益保护信
息共享。
六、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
讼案件中发现违纪违法或者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 2 ─关、公安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线索被查实的,检察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精 神或者物质奖
励。
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程序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
机制。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权利人启动磋商或者提起诉讼的,检
察机关可以依法提供法律支持。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权利人不按
照国家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
其启动赔偿程序。
九、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全 面、及时调
查收集证据。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收集、提供,
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自行 调查核实的,可以采取以
下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进入涉案场所取样、检测、检查,勘验物证或者现
场等;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收集涉案证据材料,对可能灭失
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
登记保存,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依法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的 涉案财产状况,按照规
定查阅、调取、复制涉案行政执法、司法卷宗材料;─ 3 ─ (四)询问违法行为人、行政执法人员及 证人等;
(五)要求涉案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其他社会组织 负责人说明情况;
(六)委托监测、检测、检验、鉴定、评估、审计,咨询
专家意见等;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检察机关采取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调查方式,可以商请有关
机关予以协助。
有关机关正在调查的行政违法或者 刑事犯罪案件需要依法
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 商请有关机关在调查时一并收
集、保全公益诉讼案件 证据。
十、对推诿、拒绝、干扰、阻挠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单位
和个人,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
察建议;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检察人员依法调查收集证
据的,检察人员可以依法 采取训诫、制止等措施;涉嫌违法犯
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之前,可以督促侵权
人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措施。
对侵害程度较轻、损害数额较小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
确保程序公正和受到损害的公益 得到修复的前提下,检察机关─ 4 ─可以在起诉前与侵权人就损害赔偿、公益修复等民事责任承担
达成协议。人民检察 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
三十日;公告结束后,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司法确认。
侵权人履行协议,全 面修复受损公益或者足额支付公益损
害赔偿金的,检察机关不再提起诉讼;侵权人不履行或者不 完
全履行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侵权人不履
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经司法确认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或者违法行使职
权,提出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 限内书面回复办
理情况并附履职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应当
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附整改方案;整改完毕后,及时
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 整改情况的督查。行政机关
在规定期限内不回复、回复内容或者履职证明材料虚假、拖延
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十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诉 请侵权人支付
公益损害赔偿金,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出 补植复绿、增殖放
流、劳务代偿、土地复垦等恢复性、替代性公益修复方案。
十四、审判机关应当 加强公益诉讼审判 专业化建设,及时
审理案件,依法落实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民事公益─ 5 ─ 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十五、公益损害赔偿金属于非税收入的,纳入预算管理;
不属于非税收入的,可以纳入财政代管资金专户管理。公益损
害赔偿金应当用于公益修复、赔偿和保护等。
十六、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
个人,不得干涉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 不得以任何非法定
理由要求撤案、撤诉。
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全 面如实记录干预、过问、插手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情况, 留存相关材料,并按规定报告有关
部门和单位。
十七、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 队伍建设,发挥专家在
检察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完善办案流程,严格办案纪律,全 面
落实司法责任制,依法保障侵权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诉
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主 动接受监督,及时公开社会 影响较大、
人民群众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回应社会关切。
十八、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将检察机关开展公
益诉讼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信
息化建设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九、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 司法鉴定机构的培育和监
管,依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支持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开展
委托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律 师执业的保障和监督,─ 6 ─发挥律师在公益诉讼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
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执法检查等方式,
加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履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情况的监督。
二十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和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
宣传,营造支持检察公益诉讼的社会 氛围,提升全民的法治意
识和公益保护意识。
二十二、加强长江经济带、长江三角洲等区域检察公益诉
讼协作配合,探索 完善协作机制,开展信息共享、线索移送、
调查协作、联动办案等工作,推动区域共同治理。
二十三、本决定自2021年 1月 1日起施行。─ 7 ─ ─ 8 ─
法律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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