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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0年11 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 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预 防 措 施 第 三 章   监 测 、 预 报 和 预 警 第 四 章   应 急 处 置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 1—为 了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 避 免 、 减 轻 气 象 灾 害 造 — 2—成 的 损 失 ,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 3—全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 《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和 本 省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内 的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活 动 。 本 条 例 所 称 气 象 灾 — 4—害 , 是 指 台 风 、 大 风 ( 龙 卷 风 ) 、 暴 雨 、 暴 雪 、 寒 潮 、 低 温 、 霜 冻 、 道 路 结 冰 、 冰 雹 、 高 温 、 干 旱 、 雷 电 、 大 雾 和 霾 等 所 造 成 的 灾 害 。 水 旱 — 5—灾 害 、 地 质 灾 害 、 海 洋 灾 害 、 森 林 火 灾 等 因 气 象 因 素 引 发 的 衍 生 、 次 生 灾 害 的 防 御 工 作 , 适 用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第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 6—应 当 加 强 对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领 导 , 建 立 健 全 — 7—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协 调 机 制 , 将 气 象 灾 害 的 防 御 纳 入 本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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