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10月28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 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 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 治结合、精准治理、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 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 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 、 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 监督管理、大数据、林业、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节俭、低碳 2的生活和消费方 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以及 不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 举报。有关 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 时处理。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大气污 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 知识的宣传,对大气环 境违法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鼓励、支持 开展大气污染成 因、治理技术和防治对 策的研究,推广先进适 用的大气污染防治 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 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和控制 标准而 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 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条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 面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目 标责任制,根据国 家、省大气环境质量 标准和要求,结合本行 政区域 现状,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 标,制定大 3气污染防治 计划,明 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 点任务并组织实 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 下达的重点大 气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环 境空气质量 状况、产业结构等,制定年 度重点大气污染 物排放 总量削减计划,将重 点大气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分解、落 实到县(区)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属地管理、 分 级负责、条 块结合、全 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 完善网格化的大 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 细化、制 度化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 广使用先 进监测技术,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 测网络,组织 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 测,发布大气环境质量 状况 信息。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乡镇(街道)设 置自动监 测站 点,扩大大气环境质量监 测覆盖面。 第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 装大气污染 物排 放自动监 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 测监控系统联 网,保证正常运行, 并按照规定公 示重点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 自动监 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重 点排污单位应当 在发生 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报告,并及时检 4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 恢复正常运行。 停运期间,重点排污 单位应当采用人工监 测等方式对大气污染 物排放状况进行监 测, 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 点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 定安装园区特征污染物监测系统和监控 预警系统,并与市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 系统联网,对园区内特征污染物 排放情况进行实 时监控、及 时预警。 大气污染防治重 点园区名单,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根据工业 园区主导产业类别和污染 现状确定,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 后公布。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 应当建立重污染 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 重污染 天气进行 预测预报。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 天气预报信息, 确定预警等级 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户外电子屏等方式及时发出 预警。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并及时更新重 污染天气应急 预案和污染源应急减排 清单,依据重污染 天气预 警等级及 时启动应急 预案,根据应急 需要可以采取责 令有关企 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 筑物拆除施工、 停止露天烧烤、停止 幼儿园和学校的户外活动、 组织开展人工 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 5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 天气应急 预案的要求,编制 重污染 天气应急 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 执行相应的应急措 施。 第十九条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 点区域和重污染 天气集中出现 的季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推行错峰生产。 按照规定 执行错峰生产管理的行业企业,应当对 错峰生产 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 整,减少 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 物 的生产作业和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环境生态 补偿制度。 根据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 考核情况,由市人民政府 向有关 县(区)人民政府发 放补偿资金,或者由有关县(区)人民政 府向市人民政府 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 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大气污染防 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与周边区域相关市、县(区)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 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及 时研究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强化协 同管控, 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 量稳步改善。 第三章 防治措施 6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 染防治常态 长效机制, 深入优化调 整产业结构、 能源结构、运 输结构和用 地布局,重点推进高排放企业退城入园、物流市场 搬迁整治、工业污染源 整治、散煤污染治理、机动 车污染治理、 扬尘污染防治,推动大气质量持 续稳定好转。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 城市建成区及其 周边的钢铁、焦化、建 筑陶瓷等重污染企业, 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板材产业集聚发展区域所在 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板材产业园区建设, 逐步完成板材企业入 园或者整改提升。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编制挥发性 有机物总量控制方 案,确定年度总量削减目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 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 物含量限值强制性标准,主动 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 不得生产、 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质量 标准或者要 求的产品和原材料。 第二十五条 在城乡 居民住宅区等人 口密集区域及 医院、学 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 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 周边, 现有化工、 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产生 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的生产经营 项目,应当 逐步迁出或者升级改造。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 项目。 7现有排放恶臭气体的化工、 石化、制 药、饲料、养殖、屠 宰、污水处理、 垃圾处置等生产经营 项目,应当在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 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和工 艺更新,减 少恶臭气体排放。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 同生态环境 等部门根据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 削减目标,制定 煤炭消费压减 工作总 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 状况 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依法向社会公 布。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 家、省有关 规定,制定 燃煤设施整治计划。 新建、扩建和改建 燃煤机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符合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大气污染 物排放重点控制区、各 类 工业园区内, 除规划的 集中供热设施外,不得新建燃煤机组、 燃煤供热锅炉。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 散煤管理, 推广使用清洁煤炭、优质 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引导建立完善 的清洁煤炭、优质 型煤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 标准的民用 散煤。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 广清洁能源,因 地制宜推进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利用 与常规能源体系相融合,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11-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11-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11-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11-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3:5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