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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会刊 ★ 2020年第5期 以下罚款。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水文情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报预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第三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省、设区的市人民 法行为,可以处警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处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依法实施。 总第99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 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围的水域内设置网箱、锚锭等阻水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目录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第二章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运行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 第四章工程保护 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 第五章监督管理 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水利工程的 第七章附则 分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大中型水 第一章总则 闸、堤防、大型泵站、一个流量(每秒一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 的渡槽和沟渠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水利 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 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 条例。 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水 护水资源和防洪、防风暴潮的各类工程。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 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 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章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 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 浙江人大公报版丨63 常委会会刊 2020年第5期 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 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制定水利 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水利工程验收的要求和程序依照国 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水利工程建 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总第99! 成后的管理单位、管理经费来源、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的三十日内,工程所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权人或者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该工程的权属、主管部门、管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理单位、规模、功能等情况报具有相应监督管理权限的水行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涉及项目选址、土地(水域)使 政主管部门备案。 用、环境保护、移民安置等管理活动的,按照城乡规划、土地 本条例生效前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水利工程,应当在本 (水域)、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地质灾害防治等有关法律、法 条例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运行安全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涉 及防洪的,应当符合防洪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 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 安全运行要求,落实相应的管理单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 并签署意见。 (操作)人员。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设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能力和实际需要,决定 业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 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的水利工程由一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 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上盖章和签字。设 行集中管理。 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在设计使用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技术(操作)人员应当具 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监 指导和培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水利工程技术(操作)人员 理业务。 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的,从其规定。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指派具有相应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维护、 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工程的重要 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 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监理人员应当实行全过程旁站监 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安全保卫等工作,完善水 理;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监理人员不得签署监理意见。 利工程技术档案,规范操作规程,保障水利工程完好和运行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施 安全。 工业务。 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对水利工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施 程实行信息化管理。 工安全以及施工期间的工程度汛安全 第十九条逐步推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养护相分离。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 国有水利工程可以通过招标、承包等方式委托专业化养 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护企业,承担维修养护工作。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负责管理的水利 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明确 工程的规模、受益范围,确定或者督促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水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利工程管理组织。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利技术推广机 提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组织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缩短 第二十一条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所需的运行 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所必需的合理建设工期。对违法干涉建 管理、维修和养护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 设工期的行为,建设、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承担。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 有经营收入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 64丨浙江人大公报版 常委会会刊 ★ 2020年第5期 家有关规定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工程大修、折旧和维护管理 业主管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的 费用,专款专用。 审批权限报请相关机关批准后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实 海岛或者农村的饮用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收入尚不 施。 能满足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支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防灾减灾要 总第99具 补助。对为农业服务的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修和养护资 求,认为需要调整水库等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由相应的水 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并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水库大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按照 安全鉴定制度。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相关机关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 依法组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织实施。 对危险坝、病坝,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应 水库等水利工程功能调整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利 当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在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前,水库 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库采取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措施。水 第二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认为水库汛期限制水位需 库管理单位未对水库采取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措施的,水 要调整的,应当在进行技术论证后提出申请,由负责监督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下达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 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必 水应急指令: 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按照监督管理权限,直接报请 (一)大型和重要的中型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应急指令并会同水库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水库、水闸放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 (二)其他中型水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应 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水库、水闸放水预警方案,做好预 急指令并会同水库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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