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四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五章 地方金融服务与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 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引导金融 为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促 进金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 的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 地方金融服务与 发展,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 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 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 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 相关金融业务的 其他组织。 第三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 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防范风险 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引导 地方金融组织合法合规经营,推动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 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人民政府金融工 作议事协调机制, 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处置 职责,承担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统筹本省金 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加强与国务院 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在金融监督管理 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 设区的市、县 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 2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地 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按照规定承担属地金融 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地方金融 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 任,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 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市县地方金融 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具体工 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的 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 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 监督管理、网信、通信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 做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 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 刊、网络等从业单位应当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 提高公众金融风险防范 意识。 第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行为,任 何单位和 个人 有权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投诉、举报。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 受理投诉、举报的联 系方式,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人、举报人信息 3和投诉、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八条 在本省设立地方金融组织 或者从事相关地方 金融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取得相应的行政 许可或 者办理备案。 第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 依法经营,稳妥审慎、 诚 实守信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和他人 合法权益。 第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 向金融消费者和 投资者如 实、充分揭示金融产 品或者服务 存在的风险, 并在提供金 融产品和服务 时,以醒目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向消 费者或者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 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 便捷的争议处理机制,完善 投 诉处理程序,及 时处理与金融消费者 、投资者的 争议。 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应当 核实、判断交易双方的条 件, 督促交易 双方真实、准确、完 整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 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督管 4理部门的规定 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真实、准确、完 整 报送下列材料: (一)业务经营 情况报告; (二)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 告; (三)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相关信息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 材料。 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发 生流动性风险、重大 诉讼 或者仲裁、重大负面 舆情、主要负责人下 落不明或者接受 刑事调查以及 群体性事 件等重大风险事 件的,应当在事 件 发生后二十四小 时内,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 地方金融组织的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发 生前款规 定的重大风险事 件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自知 道之时起二 十四小 时内,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重大风险事 件报告 的条件、程序和具体 要求,并向社会公 布。 第十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 不再经营相关地方金融业务 的,应当按照规定 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书面报告, 并提交资产 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 案等材料。 地方金融组织解 散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 清 算,对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 地方金融组织解 散、宣告破产或者不再经营相关地方 金融业务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 注销行政 5许可或者取消备案。 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遵 守国家和本省监督管理 要求,履行 勤勉尽责、恪 尽职守的义务,防范和 控制经营风险。 第十五条 地方金融组织 不得从事下 列活动: (一) 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行 或者代理 销售理财、信 托计划等资产管理 产品; (三)超出登记的经营范 围开展地方金融业务 ; (四)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依法成立各类地方金融组织 行业协会, 实行自律管理。 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 应当依照章 程并根 据本行业的 特点,组织制定、实 施行业规范和职业 道德准 则,完善行业自律管理 约束机制,开展行业服务、协调、 培训等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引导、 约束,依法维护行 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 融组织 分类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 类型、经 营规模、风险 状况等,明确日常监督管理内 容。 6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 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 收到的地方金融组织报 送的材料、报 告,应当报 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部门收到地方金融组织报 送的材料、报告,应当 将有 关信息通报地方金融组织所在地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建立地方金 融组织信息公 示制度,通过 便于公众知 晓的方式公开地方 金融组织的设立、 变更、终止和经营范围等信息。 第十九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建设和完善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 平台,利用大数据、 云计算等现代 金融科技手段,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及其风险 状况进 行分析、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根据地方金融 组织的经营规 模、管理 水平、内控机制、风险 状况等,制 定每年监督检查计 划,采取随机抽查与重 点检查相结合的 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可以采取现场检查 或者非现 场监督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实 施现场检查 : (一) 接到对地方金融组织的 举报、投诉的; (二)获得地方金融组织 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或者证 据的; 7(三)发 现地方金融组织重大风险 隐患的; (四)上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当地人民政府 布置 检查的 ; (五)其他依法 需要开展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 实施现场检查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询问相关工作人员, 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 出说明; (二)查 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 文件、资料; (三)对 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 电子设备等,依照法定 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业务信息管理 系统; (五)依法 可以采取的其他 措施。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人员进行 现场检查 不得少 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检查通知 书。 被检查的地方金融组织 及其有关人员 应当配合检查, 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 理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开 展监督检查。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 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 工作中知悉的商业 秘密,应当 予以保密。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11-2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11-2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11-2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11-2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4:0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