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
的决定》修正 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完善商事登记制度,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
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
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根据
申请人的申请,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依法
登记、备案并公示的活动。
第三条 商事主体登记包括 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三)类型;
(四)负责人 ;
(五)投资主体及其认缴出资额。
1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
型,分别规定 各类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商事主体备案包括 下列事项:
(一)章程或者协议 ;
(二)经营范围 ;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
型,分别规定 各类商事主体备案事项的具体内容。
公司依法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应当在章程中 明确表
决权差异安排 。
第五条 商事主体应当指定一名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
负责公文的接收以及其他与商事登记机关的联系工作。
第六条 设立商事主体,申请人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
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
(二)章程或者协议 ;
(三)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
(四)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
员的身份证明。
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商事主体 依法应当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 准予许可文件。
2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商事主体设立、变
更、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 提交的申请材料和 申请书载明
的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
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和信息进行
形式审查。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申请人
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比对查验。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
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材料,并 说明要求。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
受理,并自 受理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商事登记机关在三 个工作日内不 能完成登记的,经商
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三个工作日。
第十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 由章程或者协议、申请书
等确定。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 参照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标准制定经
营范围分类目录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商事主体 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依法 开展经
营活动;商事主体的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场所 依法应当经有
关部门批准的, 还应当取得准予许可文件。
3第十二条 营业执照应当记载商事主体下列 事项:
(一)名称;
(二)负责人;
(三)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
(四)类型;
(五)成立日 期。
营业执照应当设置提示 栏,标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和许可项目等有关事项的查 询方法。
营业执照的式 样由商事登记机关 制定和发布。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事依法 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的经营
活动的,可以不 办理个体工商 户商事登记, 直接办理税务
登记。
第十四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
登记的 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深圳经济特区 直接
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外商投
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凭营业执照
办理银行开户、税务、海关、外汇账户和审批等事项。具
体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商事主体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分 支机构的,
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也可以将分 支机构经营场所信息
登记于其营业执照内。
第十六条 商事主体 从事电子商务、 咨询、策划等经营
4活动, 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的,可以委 托具备条件
的商务 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
住所托管,以 受托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 该商事主体
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 商事主体不 得将其他商事主体具有 显著特征
的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字号作为其名称中的 字号,但是取得
权利人 授权的除外。
前款所称 知名字号,是指 享有较高商业信誉,为相关
公众所熟悉和知晓,显著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的 标志性文
字字号。
第十八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 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
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
记。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 变更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备案事项
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 户变更经营者的,可以 办理注销登
记后重新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也可以直接申请 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十条 人民法 院、仲裁机构的 生效法律文书 涉及投
资主体变更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相
应的登记手 续。
商事主体申请 投资主体变更登记 时,与该变更登记有
5关的利 害关系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并已经就投资
主体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提起民事 诉讼或
者仲裁的,商事登记机关不予 受理;商事登记机关 已经受
理的,不予登记。利 害关系人 未提起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直
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书 面告
知其通过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解决;利 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不成立或者在三十日内 未提起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的,商事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商事主体 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结或者 没有
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 适用简易
注销程 序。
第二十二条 因商事主体已经注销 导致其分支机构或者
其出资的企业无法办理注销等相关登记的,可以 由该已经
注销商事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投资主体代为办理。
因商事主体之 外的其他主体 已经撤销或者注销导致其
管理或者出资的企业无法办理注销等相关登记的,可以 由
该已经撤销或者注销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 上级主管 单位代
为办理。
第二十三条 商事登记 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查、签
发营业执照和存档。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其纸质文
本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商事主体可以 领取电子营业执照,也可以同时领取营
6业执照纸质文本。
第二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由
商事登记机关依法查 处;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
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的,由有关许可审批机关或者市人民政 府依法确定的部门
依法查 处。
按照本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 无需办理商事登记的,不 视
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商事主体需要暂停经营的,可以向商事登
记机关 办理歇业登记,歇业期间商事主体 存续。
歇业期间商事主体 拟恢复经营活动的,应当 在恢复经
营活动前向商事登记机关 办理终止歇业登记。
商事主体应当在歇业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事
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歇业登记。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商事主体 歇业信息通过全市统一
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息公示 平台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对商事主
体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 状态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等信用监管制度。
商事主体 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
规定办理终止歇业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 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或者 标记为经营异常 状态。
7第二十七条 商事主体 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
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 被标记为经营异
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
以对其作出 除名决定。
本规定实 施前商事主体因前款原 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满三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近两年未申报纳
税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商事登记机关作出 除名决定前,应当通过
信息公示 平台和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 告,公告期为四
十五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 拟除名的商事主体名称, 拟作
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 由和依据, 除名的法律 后果以及该
商事主体依法 享有的权利。
公告期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作出 除名决定,并向社
会公示, 但是公告期满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商事主体 已经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
记,或者提 供的证据 能够证明其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
场所经营;
(二)商事主体 恢复申报纳税;
(三)商事登记机关 已经受理商事主体的注销 登记申
请;
(四)商事主体 已经被依法注销;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不宜作出除名决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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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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