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7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运营主体管理
第三章 运输作业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应急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
道路运输、装卸和相关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全过程。
本条例所称专用车辆,是指符合特定技术条件和要
求,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确定
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范围内的物品。
法律、法规对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便利运输的原则,大力推广现代信
息科技管理手段,保障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有序、安全。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化学
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建立由交通运输、 应急管理、 公安、 自
然资源、 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卫生健康、 市场监管、 城管
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 组成的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统
筹协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应急救援工作 。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道
路运输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 公安、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卫
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 化学品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信息
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交通运输、 应急管理、 公安、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住房城
乡建设、 卫生健康、 市场监管、 城管执法等部门 和消防救援机
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和共享应
用等工作。
第八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是危
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
业或者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全 面负责。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 照法
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会员 提供安全知识培训、技
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协 助做好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 故应急处置工作。第二章 运营主体管理
第十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
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并依法 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
输许可。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 取
得相应类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许可的企业 承运。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制度、 车
辆管理及车辆动态监 控制度、 停车场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
案制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事 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聘用的从
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 押运人
员等从业人员,应当依法 取得相应从业资 格证。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专
用车辆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 押运人员等从业人员,以
及本企业或者单位 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 紧密相关的
其他人员 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
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相关人员 离职
后十二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 个月。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可以委托第三 方机
构开展教育培训。鼓励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 开展多种方式
的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使用
按国家标准生产并经 检验合格的专用车辆及设 备,确保使
用的专用车辆及设 备与承运的危险化学品的 性质、重量相匹
配。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维护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条件符合国
家标准的要求。
使用罐式专用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或
者单位应当保持 罐体完好,不得非法更换、改装或者加装,
并按规定做好 罐体的定 期检验。
常压罐式专用车辆 罐体存在严重缺陷或者事 故损坏需
维修的,应由 具备资格的企业 按国家标准及技术条件 进行
维修并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专
用车辆安装符合国 家和省相关 标准的卫 星定位装 置等动态
监控装置。鼓励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为专用车辆安装防 碰撞装
置及其他 先进的车辆安全运行监 控技术装 备。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确保卫 星定位装置等动态监 控设备运行正常,并 按照国家规定妥善保存
动态监 控数据。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 配备
专职动态监 控人员。动态监 控人员在工作 期间,应当 严格遵
守动态监 控制度,实 时分析、处理专用车辆行 驶动态信息,
及时提醒纠正违法驾驶行为, 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专用车
辆应当 每年审验合格。罐式专用车辆的 罐体、可移动罐柜、罐
式集装箱,应当由 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 性能和
核定容积检验。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专用 停
车场应当设 置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实行 封闭管理,
分类、分区停放,并设立 明显的警示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
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 地实际,组织建设专
用车辆公共 停车场, 提供停车、清洗、物流等服务。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 到具
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 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
业。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应当集中 收集,消 除污染,不得超
标排放,污染环境。
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建设
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 罐体清洗场所,并对 社会开放。第三章 运输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确定
本辖区专用车辆 限制通行的区域、路段和 时间,设置明显标
志,并于实施 前十五日 予以公布。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专用
车辆不得进入限制通行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驾驶人员不得超速驾
驶、疲劳驾驶。
驾驶人员应当确保 罐式专用车辆 罐体、可移动罐柜、罐
式集装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 处于关闭状态。
押运人员应当保 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全程 处于其监 控
之下。
驾驶人员、 押运人员应当保 证运输全程通 讯畅通,保 证
车辆卫 星定位等动态监 控装置正常运行。
驾驶人员、 押运人员 不得非法卸载、 分装或者并车装载
所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化
工产业 园区设置专用车辆 临时停放点。
等待装卸的专用车辆应当 停放在专用车辆公共 停车
场,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的 临时停放点,不得占路停放。
第二十四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建立 充装、装卸的 查验、记录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严格落实充装、装卸各 项安全操作规程, 不得超限超载充
装。
负责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 可以采取预
约等方式,合理安 排专用车辆 分批次进行装卸作业, 减少
专用车辆等 候装卸的 时间。
第二十五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
应当在装卸 前核验专用车辆资 质、安全 标识标志及定期检验
证明是否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 核验专用车辆及 罐体与行
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核验装运介质和核定载质量是否与设
计一致,核验专用车辆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 押运人员
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从业资 格。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装卸。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
备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运输过程中, 驾驶人员应当依法 停放专用
车辆。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 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
车的,应当在专用车辆公共 停车场停放,或者 远离学校、居
民区等人员 密集区域 停放,并采 取相应的安全防范 措施;
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 报告。
第二十七条 运输过程中 因发生自然 灾害、车辆 故障以
及其他 突发事件导致专用车辆 处于危险 状态的, 驾驶人员、
法律法规 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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