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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工作条例 (1995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年 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修正 2020年10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章 闭会期间的职责 第四章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五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化 、 制度化,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 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 , 受人民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 行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 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 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坚持党 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实现维 护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 3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 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宗教、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 境保护、乡村振兴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并通过相应的决议、决定 ;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 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 况的报告; (五)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 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六)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和主席团的工 作报告;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九)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 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 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 系; (十一)保障宪法和法律 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 同工同酬 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 提高会议质量 4和效率,健全议事规则, 完善会议程序,明确对政府工作等各项 报告的 要求,规范代表审议和 提出议案,以及审议表决等 程序、 规则,保障代表围绕议 题进行审议发 言,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 主席团。主席团由七 至十一人组成,代表 名额超过一百人的,主 席团成员不 超过十五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 可以设副主席一 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 代表中选出。主席应当 提名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候选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同本 级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 同,一般应当任 满一届。 本人要求辞职的,应当 提交辞职报告,由主席团 提请乡、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 否接受辞职。未接受辞职前,不得先行离 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 得担任国家 行政机关职务;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应当 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会议 经费、工作经 费、人大代表 活动经费等,列 入本级财政预算 予以 保障, 专款专用,并建 立动态保障机制。对财政 确有困难的乡、 5民族乡、镇,上级财政应当 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 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次人民代 表大会主席团 召集。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主席团 后,主席团负责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 召集下一次的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 召集和主持会议时,行使下列职权 : (一)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召开时间; (二)决定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 名单; (三)提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 程草案、选举 办法草案, 代表议 案、建议、批 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主席团成员、代表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等建议 名单,提请大会会议选举 或者通过; (四)决定本级人民政府 提出的议 案提交大会会议审议,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 案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 程; 6(五)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 候选人名单; (六)决定代表 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处理,将主席团 或者 代表联名提出的罢免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 ; (七)提出各项决议、决定 草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和表 决; (八) 其他依法 需要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 般每年举 行两次,分 别在年初和年中 召开。会议主 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本 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 行情况、本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预算 调整方案、本级决 算,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讨论、决定 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有关 专项报告、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经五分 之一以上代表 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 需要召集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应当有 明确的议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全体代表的三 7分之二以上出席, 才能举行。 第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 少于 一天,有选举事项的, 可以适当 延长会期。 临时举行的乡、民族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 可以少于一天。举行会议时, 可 以安排全体会议、 联组会议 或者分组会议审议列 入议程的议案和 报告;对重 要或者专门性问题 ,也可以组织代表 进行专题审议。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 前,主 席团应当安 排代表开展 调研、视察,听取选民 意见,起草议案、 建议、批 评和意见,做好会前审议准 备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日 前,由主席 团将会议日期和建议议 程通知代表,并 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文 件 送达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 前款 的规定。 第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 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 单位 的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主席团决定 , 可以列席会议 或者邀请列席会议。 列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 数不得超过代 表总数的三分 之一。 第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进行选举和通过 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 半数通过。 8第十七条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或者十人以上代表 书面联 合提名。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 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 提名的候选人人 数,每一代表 与其他代表 联合提名 的候选人人 数,均不得超过应选 名额。 提名人应当 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 立民族乡的 少数民族公民 担任。 第十八条 主席、乡长、镇长的 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 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 也可以等额选举。 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 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 数多一人至三 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 数在选举 办法中规定 具体差 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 办法规定的 差额数,由主席团 提交代表酝酿、讨论 后,进行选举。 如果提名 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 办法规定的 差额数,由主席团 提交代表酝酿、 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 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 法规定的 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选举中,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 数超过应选 名额时, 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 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 就票数 相等的人 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在第一次选举中 未选出主席、乡长、镇长, 或者副主席、 副乡长、副镇长 未选足名额时,未选出的和不 足的名额,另行选 举。另行选举时, 可以根据在第一次 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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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0-10-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0-10-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0-10-28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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