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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环城防护林带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19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28日黑龙江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12月24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8日黑龙 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 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0年11月29日哈尔滨市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2010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 地林木管理条例〉 等 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10月22日黑 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批准的 《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等二十一 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1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城防护林带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 和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环城防护林带营造、抚育、管 护和更新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城防护林带 (以下称林带)是指按照市 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带建设规划,在中环公路两侧各 50米宽地 带营造的防护林。 林带含沿中环公路村屯、 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 驻哈部队造林 绿化用地及其林木。 第四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林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各级财政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 林带管理应当注重生态效益、 环境效益、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的统一。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林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林带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林带的义务和制止、 检举损 害林带行为的权利。 — 2 — 第七条 在林带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林带建设规划;确需 变更的,应当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中环公路两侧各 50米宽尚未造林的宜林地,除依法批准 的建设项目用地外,应当纳入林带建设规划。 第九条 林带用地属于永久性林业用地。 对林带按照特种用途 林进行管理。 第十条 林带用地权属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林木归营造 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 林带可以实行承包经营,具体办法由市林业主管 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二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林带营造的组 织领导工作。 沿中环公路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农户、 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和驻 哈部队,应当按照规定 标准和时间完成林带营造任务。 林带造林保 存率,松、柏树达到85%以上,杨、柳树和花灌 木达到90%以上,果树达到95%以上。 第十三条 林带 上尚未按照规划造林的地带,由区人民政府 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 标准和期限完成林带营造任 务。 — 3 — 第十四条 林带抚育实行 质量管理。 林带抚育的 质量标准,由 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 逐级建 立林带抚育责任制,实行目 标管理。 第十六条 在林带内可以实行林 菜间作。间作中应当 留出树木 正常生 长所需要的地 面和空间,不得 间作高棵、藤蔓作物和其他 有碍树木生长的植物。 第十七条 对林带的抚育 间伐应当进行 弱度或者中 度间伐, 不得进行强 度和极强度间伐。 第十八条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科研、技术推广机构 和林带经营者,对林带抚育进行 科学研究,推广使用新技术, 提高效益。 第十九条 依法 享有林带用地 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改变林带用地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 履行审批 手续。 第二十条 除国家重 点建设项目和确需 穿越林带开辟通道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占用林带用地。 国家重 点建设项目和确需 穿越林带开辟通道占用林带用地 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定 点,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 程序 报批。 占用林带用地的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 最低标准的1.5 — 4 —倍向林业主管部门 缴纳森林 植被恢复费,费用的管理和 使用按 照省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 病虫害防治条例》 的规定,组织林带经营者做好林木 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林带沿 线乡(镇)林业工作 站 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 立林带管理 档案。 第二十三条 林带沿 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应当建 立林带管护组织,划定林带管护责任区, 订立管护公 约, 落实管护责任。 第二十四条 林带的 乔木更新 采伐应当在过 熟期进行, 果树 和花灌木的更新应当在 衰老期进行,不得 提前。 第二十五条 在林带抚育 间伐和更新 采伐前,林带经营者应 当提报采伐申请,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 调查设计, 核发 《林木 采伐许可证》,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更新 采伐迹地应当在 采伐后的第一个 植树造 林季节,按照国家规定 标准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二十七条 林带更新 采伐和更新造林结 束后,由核发《林 木采伐许可证》 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采伐作业质量和伐后更 新造林 验收。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林 业主管部门按照下 列规定处罚: — 5 — (一)未按照规定 标准和时间完成林带营造任务的,责 令限 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 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 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 (二)在林带内 间作高棵、藤蔓作物和其他有 碍树木生长植 物的,责 令改正, 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 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林带用地用途的; (二)未领 取《林木 采伐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 《林木 采伐许可 证》 规定的 时间、 地点、面积、株数和采伐强度采伐林带林木的; (三)未 完成林带 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 第三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 履行职 责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 分。 第三十一条 法律、 法规对环城防护林带管理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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