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
2020
年
3
月
19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五章
进博会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
,
规范会展
活动
,
维护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
服务
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
以下简称
“
进博
会
”)
等会展活动
,
打造国际会展之都
,
进一步
优化营商环境
,
推动上海
“
五个中心
”
建设
,
根据
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
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
、
服务和规范
,
适用本条例
。
国家对会展业和会展活动管理另有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
,
是指通过举
办会展活动
,
促进贸易
、
科技
、
旅游
、
文化
、
体育
、
教育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
,
是指举办单位通过
招展方式
,
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
,
进行物
品
、
技术
、
服务等展示
,
或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
相关的会议形式
,
为参与者提供推介
、
洽谈
、
交
流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
,
但以现场零售为主的
展销活动除外
。
第四条
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
、
政府引导
、
公平竞争
、
行业自律的原则
,
坚持国
际化
、
专业化
、
品牌化
、
信息化方向
,
加强产业联
动
,
提升城市能级
,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的
统筹规划
,
完善会展活动公共服务体系
,
组织市
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各项促进
、
服务
和保障措施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议事协调
机制
,
统筹推进会展业重大政策制定
,
协调会展
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
协调重大会展活动服务
保障工作
。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
发展实际
,
采取措施
,
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
。
第六条
市商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的主管
部门
,
负责会展业综合协调
、
引导规范和服务保
障等工作
。
区商务部门按照职责
,
做好本行政
区域内会展业相关工作
。
发展改革
、
经济信息化
、
财政
、
公安
、
应急
、
消防
、
市场监管
、
教育
、
科技
、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
、
规划资源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
交通
、
文化旅
游
、
卫生健康
、
统计
、
体育
、
绿化市容
、
知识产权
、
城管执法
、
海关等部门和国际贸易促进机构按
照各自职责
,
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与规范的相
关工作
。
第七条
本市与会展业相关的行业协会
、
促进机构等行业组织
(
以下统称
“
会展行业组
织
”)
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
,
开展市场
研究
、
标准制定
、
业务培训和相关评价评估
,
促
进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
,
引导会员规范经营
,
推
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
7
2020
年第三
、
四
、
五号
(
总第
306
、
307
、
308
号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
编制本市会展业发展规划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
,
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向社会
公布并组织实施
。
第九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
等部门编制会展场馆布局规划
,
按照规定程序
报经批准后
,
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
交通
、
商务
、
文化旅
游
、
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会展场馆布局
规划的要求
,
支持与城市定位和产业特色相符
合的会展场馆建设
,
完善会展场馆周边交通
、
餐
饮
、
住宿
、
通讯等配套设施建设
。
第十条
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会展
业发展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重点支持品
牌会展培育
、
会展业宣传推广
、
会展业与相关产
业联动等工作
。
市
、
区相关专项资金可以对本市会展业发
展给予引导和支持
,
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会展业
投资基金等方式
,
为会展产业集聚和相关服务
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
第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举办单位
、
场馆单
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在本市设立总部
,
并在通关
流程
、
人才引进
、
资金结算
、
投资便利
、
人员出入
境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
本市建立国际会展活动引进和申办联动机
制
。
商务
、
文化旅游等部门和会展行业组织应
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
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会展
行业组织和国际知名会展活动
。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制定政策措施
,
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示范企
业
,
支持企业通过收购
、
兼并
、
联营等市场化方
式
,
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业市场
主体
。
第十四条
本市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
举办单位
、
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的指导
,
鼓
励其加入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
;
支持本市会展项目取得国际认证
,
提高全球辐射和服务能
力
,
提升本市会展品牌的国际影响力
;
积极培育
境外自办展览项目
,
提升境外组展办展能力
。
本市支持境外机构在特定会展场馆独立举
办对外经济技术展会
。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制定政策措施
,
搭建资源共享平台
,
推动会展业
与制造
、
商贸
、
旅游
、
文化
、
体育等产业联动发
展
,
扩大会展业溢出带动效应
。
第十六条
支持本市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在
长江三角洲
(
以下简称
“
长三角
”)
等区域举办系
列展
,
通过品牌合作
、
管理合作等形式推动会展
业区域联动
。
鼓励本市会展行业组织在长三角等区域建
立会展业联动发展工作机制
,
建设长三角等区
域特色展览展示平台
,
举办区域联动主题会展
活动
。
第十七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
、
与
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相适应的会展人才使用评价
机制
,
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
鼓励举办单位
、
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
通过市场机制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
、
紧缺会展
人才
。
市
、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
,
对引进的高层次
、
紧缺会展人才在户籍和居
住证办理
、
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
第十八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本市高等
院校结合会展业发展需求
,
优化会展业相关学
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构
,
培养高端复合型
会展人才
。
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会展专
业贯通人才培养
。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等部门搭建校
企合作服务平台
,
引导本市高等院校与举办单
位
、
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加强校企合作
,
设
立会展教育与培训基地
,
推进校企协同育人
。
第十九条
鼓励举办单位
、
场馆单位和会
展服务单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
开展服务与管
理创新
,
促进网上会展等新兴业态发展
,
形成线
8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线下会展活动的有机融合
。
支持会展场馆单位推进智慧场馆建设
,
通
过信息化手段整合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和会展服
务资源
,
提高会展活动技术水平和服务功能
。
市商务
、
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和会展场馆所
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会展活动保障和公
共服务智能化
。
第二十条
本市遵循减量化
、
再利用和再
循环的原则
,
积极发展绿色会展
,
制定
、
完善绿
色会展相关标准
,
推广应用各种节能降耗的器
材设备
,
鼓励举办单位
、
场馆单位
、
会展服务单
位和参展单位
(
以下统称
“
会展活动各方主体
”)
采用绿色原材料
、
应用低碳环保技术
。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在政务服务
“
一网通办
”
平台建立会展统一服务窗口
(
以下简称
“
平台服
务窗口
”)。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
、
消防
、
绿化
市容
、
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
,
优化
政务服务流程
。
举办单位
、
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可以
通过平台服务窗口等方式
,
申请办理大型群众
性活动安全
、
消防
、
户外广告
、
地图审核等与举
办会展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
、
备案等有关行政
事务
。
通过平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有关行政事
务的
,
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及有
关行政事务办理结果
,
统一通过平台服务窗口
反馈
。
市商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服务窗口
,
依法
为公众提供会展活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
,
并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
,
对涉
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第二十二条
举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时
,
应当在发布招展信息前
,
将会展活动名称
、
举办
时间
、
举办地点等信息
,
向市商务部门备案
。
经备案的会展活动
,
举办单位可以向海关
、
商务等部门申请给予展品进境通关便利
、
大型
会展活动保障等服务
。
会展活动信息备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优化会展活动展品
的通关手续和监管流程
,
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
;
按照规定延长相关展品暂时进境期限
;
会展活
动结束后
,
允许符合规定的境外暂时进境展品
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
并准
予核销结案
。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为信用良好的会展活
动各方主体相关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
第二十四条
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区商务部
门应当会同公安
、
应急
、
法律法规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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