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2020年2月28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筼筜湖区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 筼筜湖 区防洪排涝、 生态保护以及文化、 健身、 游览、 休闲等综合功能,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筼筜湖区(以下简称湖区),是指 筼筜 湖、 松柏湖、 天地湖的水域,环湖区公园绿地以及截流防汛设施 。 湖区具体坐标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划定,报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湖区的规划、建设、治理和保护,应当坚持依法治 — 1 —湖、 截污处理、 清淤筑岸、 搞活水体、 美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生态 效益、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湖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湖区的保护和管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 预算,组织实施湖区污染防治工作,对湖区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湖区实施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协调 辖区内水污染防治、 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工作,解决保护和 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湖区的主管部门,负责湖区建设、 保 护和管理工作。 资源规划、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生态环境、 建设、 水利、 公安、 文旅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湖区保护机构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下,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湖区专项保护规划,并按照批准的规划组 织建设、治理和保护; (二)负责湖区防汛设施的运行、 管护和湖区的防洪调蓄工 作; (三)负责搞活水体、水面卫生保洁和水质监测等工作; (四)负责湖区内清淤、疏浚工作; (五)负责环湖区公园绿地的管护; (六)开展科普和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七)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湖区保护的科学研究、技术创 新和生态 教育,普及湖 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湖 泊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专家、 志愿者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等依法参与湖区 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区的 义务,对 违反本办 法的行为有 权制止、举报。 — 2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 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建 立健全投诉举报 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 布投诉举报的方式、 处理流 程和时限,并及 时将处理结 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等相关 单位组 织编制湖区专项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并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湖区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 后应当严格执行,任 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对湖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内 容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 当按照原 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在湖区内 进行建设,应当 符合湖区专项保护规划, 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 需临时占用湖区地表、 水面以及地下 空间的,应当经市市政 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湖区内 从事建设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不 得破坏湖区风景资源和自 然生态环境。 施工 单位应当文 明施工, 防止建筑废土、 污水污染湖区水体,施工结 束后应当恢复原有的 景观风貌。 第十二条 湖区应当保持一 点六平方公里以上的纳洪面 积。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湖区 填湖造地以及实行其他 缩小湖区 面积和影响纳洪功能的行为。 第十三条 湖区内的绿化以及设施应当按照公园标准 进行建 设、养护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 沿筼筜湖驳岸应当预 留不少于二十米的陆域建设公园绿地。 — 3 —湖区沿岸应当建设环湖 步行道、小游园以及 供游人休闲的设 施。 湖区沿岸单位和个人应当 配合环湖 步行道等设施的建设, 不得在临湖一侧设置封闭式围墙。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筼筜湖流域污染防治,组织 实施筼筜湖流域 雨污分流和污水截流工作。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 思明区、 湖 里区 人民政府对筼筜湖流域 雨水、 污水排 放以及汇集情况进行排查, 编制筼筜湖流域 雨污分流及污水截流 方案并纳入湖区专项保护 规划, 确定实现 全流域雨污分流的 最终时限,有序推进筼筜湖 流域汇水区域 雨污分流及污水截流工 程建设。 筼筜湖流域范围内的 旧城改造项目和 新建项目,应当按照 规划改造和建设 雨污分流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湖区水域排 放污水。 在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内, 思明区、 湖 里区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改造辖区管 养范围内 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建筑 物以及错接漏 接的管道,并向社会公 布改造区域和 期限。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湖区水域水质的 监测,定 期向市人民政府报 告湖区环境质量,并 向社会公 布。 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对排入湖区水域的水质 进行日常监测, 根据水质监测的 情况定期纳潮排水,搞活水体,保持湖区水域 的正常水位。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泵站等水体 交换设施建设, 提高水体交换能力,着力改善湖区上游水质。 — 4 —第十七条 湖区内排洪 沟、涵洞、闸门、 排涝 泵站及其排水 渠 内,禁止擅自设置影响洪水泄流、纳 潮排水的 障碍物。 禁止破坏湖区监 控设施、 截流防汛设施以及纳 潮排水设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确定湖区内排 洪沟、涵洞、闸门、排涝 泵站及其排水 渠等设施设备的管理责任 人。 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排洪 沟、涵洞、闸门、排涝 泵站及其排水 渠等设施设备 进行定期巡查,做好日常维修、养护和除臭工作, 在汛期、台风期之前做好安全检查和清淤、清 杂。 第十九条 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加强湖区淤 泥动态监测, 根据 淤积情况,经常 性实施重 点区域清淤,并 每十年内 至少组织实 施一次 全面清淤,有关部门应当 予以配合。如十年内 未组织实施 全面清淤,应当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书面报告。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 期组织对湖区 汇水区域内的 雨水 系统、污水 系统清淤、清 杂。 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及 时对湖区内 沉砂池清淤,对湖区水域 疏浚,在 正常情况下确保筼筜湖驳岸基础外水深一点五米以上。 第二十条 湖区保护机构以及有关 单位应当加强 驳岸的建设 和除险加固,结合淤 泥清理,对有关 驳岸进行改造。 第二十一条 在湖区 汇水区域内发生 事故造成湖区水体污染 的或者水体不能正常交换的,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 时 向湖区保护机构、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 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使用湖区场地、设施 举办展览、 演出等活动的, 主办单位应当征得湖区保护机构同 意后,依法办理有关 手续。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 单位应当向湖区保护机构 提 出申请,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有关 手 续。 主办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 保洁、 保护 措施,并依法 承 — 5 —担相应的责任。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不得在湖区水域开展生 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 单位应当加强湖 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修复, 维护湖区生态 系统功能,防范 外 来物种入侵。 第二十四条 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对 白鹭等珍稀鸟类及其 栖息地的保护,对湖 心岛白鹭保护区域、 外湖导流 堤等候鸟栖息 地进行封闭管理, 周边六十米范围内的水域 禁止开展水 上活动。 禁止在湖区范围内 从事下列妨碍鸟类生息繁衍的行为: (一) 猎捕鸟类、捡拾鸟蛋、抓雏、毁巢; (二)以强 光、高音等方式惊吓、干扰鸟类; (三)在 鸟类迁徙期、繁殖期、越冬期从事其他影响鸟类栖 息、繁衍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在湖区范围内 砍伐、采摘红树林和实 行其他 毁坏红树林行为。 湖区保护机构应当设 立保护标 识标牌等红树林管护设施, 开展生态 维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湖区保护机构 根据水域特 点和安全条件,可以 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 垂钓区,并依法 向社会公 布。禁止在垂钓区 外垂钓。 第二十七条 在湖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 置洗车场、加油站; (二)排 放、清洗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污 物; (三) 养殖、捕捞; (四) 违章搭盖和堆放杂物、擅自挖土取沙; (五) 乱涂划、乱张贴和晾晒有碍观瞻的物品; (六) 损坏市政公 用设施、园 林绿化设施; (七) 焚烧废弃物以及树叶枯草,野外烧烤; (八)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摆摊设点; — 6 —(九)法律、法规、规章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建 立湖区日常 巡查工作机制, 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 时进行劝阻;需由有关主管部门调 查处理 的,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及 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条规定, 未经审批在湖区内 进 行建设的, 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 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 条规定,在湖区排洪 沟、涵洞、 闸门、 排涝 泵站及其排水 渠内擅自设置障碍物的,或者破坏监控、 截流防汛以及纳 潮排水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 令 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 施,并处一 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2020-02-2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2020-02-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2020-02-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2020-02-2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2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