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 决策部署和省委 工作要求,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 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情况,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如下决定 : 一、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坚定信心、同 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有序规 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把区域治 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 来,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 — 1 —性,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 责,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逐级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 。建立健 全省、市、县(区)、乡镇(街道) 、村(社区)等防护网 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 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落实全 省 联防联控机制。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定点医疗机 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 维护 医疗、隔离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 办事处应当按照省、市、县(区)统 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做好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 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 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 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 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 相关防控措 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 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 — 2 —在医疗卫生、防疫 管理、隔离观察、交通运输、道口管理、社 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 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 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备案。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 服 从本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 离治疗人员的情况。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 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 管理制度,对 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 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 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各类产业园 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 作。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等公共服务 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 活动;进入公共场所的,自觉佩戴口罩。个人应当配合相关部 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规定如实提 供有关信息,依法接受 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 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 3 —五、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 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 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 需品的生产、供给。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向被 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 补偿。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 统筹力度,优 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疫情防控 物资的需要。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 理、财政、口岸、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 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 物资的生产、 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本省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控工作中 相关单位遇到的困难及时提供 帮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 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扶持企业生产经营 的政策措施,支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 会平稳有序运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 府要求,统筹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工作,制定健康监测、 交 通组织、物资保障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强化属地政府、学校 — 4 —和企业事业单位责任,切实做好 返工、返校、返岗后的疫情防 控,维护正常的生产、教学、工作秩序。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 与疫情防控、 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 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六、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充分发挥网络平 台的作用,加强业务 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 政务事项办理服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线办理税务、人社、 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七、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严格落实疫情 报 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 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 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 法,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 营造坚定信心、 全民抗击疫情的浓厚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 虚假信息。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 — 5 —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 处理。 九、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 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 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 供司法保障。 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 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 给予处罚;给他人 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 或疑似患者接触史 ,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依法严格 追究 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本省各级人大 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 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 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 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结束之日终止。 — 6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02-1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02-1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02-1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02-1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2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