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2016年12月26日威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18日山东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19年12月27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0年1月
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
次会议批准的《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1 第三节 医养结合服务保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养老需求 ,规范养老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
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及其
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
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遍惠及的原则,建立和完善
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
务保障体系,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条 本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相适应。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建立与人
口老龄化和居民养老服务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2本市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
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
养老服务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的具体
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
管理、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养老服务保障
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各自辖区
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
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办好老年学校,支持利用广播、
电视、网络等形式发展老年教育。
第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
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工作。
大力培育和发展养老 专业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业协会等社
会组织,发 挥其在养老服务、中 介服务、 沟通协调、评估监督
和行业自律等方 面的作用。
第八条 建立老年人 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有关 信息以
适当形式 向社会公 布。市、县级市民政部门以及卫生健康部门
3应当建立和及 时更新以老年人基本 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
电子病历等为主 要内容的老年人 状况信息库。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以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老年人 状
况信息库的保密工作, 防止泄露老年人 个人信息。
第九条 本市倡导树立尊老、养老、助老、 爱老的社会主
义良好道德风尚。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 对在养老服
务保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根据本
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状况、人口老龄化 程度和居民养老需求 ,
制定养老服务设施 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 农
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 优先建设。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
施建设用地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可以依法 使用国有划 拨土地
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 租赁或者出让等有偿方式
优先保障供应。
4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
施专项规划, 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口 数量、服务 半径等因素,
合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 活照料、医疗护
理、精神慰藉、文化 娱乐、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
设施与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 功能相衔接,统筹
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 功能。
第十四条 城镇新建生活区应当按照 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
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居家养老服
务用房应当与住 宅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使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属于国有资 产,开发单位应当及
时移交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管理 使用。
对前款要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分 别在规
划条件和建设条件 意见书中作出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应当 在土
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已建成生 活区应当按照 每百户不少于十五平方 米的标准配
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达不到标准的,区(县级市)人民
政府应当通过 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 解决。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 扩建住宅小区应当 符合国家 无障
碍设施工 程建设标准。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 逐步完成已建成生 活区的
坡道、公 厕、楼梯扶手等与老年人日常生 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
5施的无障碍改造。
鼓励符合条件的 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办法 由市人民政
府制定。
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设施 因公共利益需 要依法拆迁的,市、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不低于原有服务 标准、生 活环
境等原则, 就近妥善做好老年人 迁移安置,并做好老年人的 解
释和安抚工作。
第十七条 禁止挤占和挪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用地。 非
经法定 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 途,不得开展与养老服
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的 子女以及
其他依法负有 赡养义务的人应当 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
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第十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
向,坚持自 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 餐、用餐等生活照料服务;
6(二)体 检等基本医 疗卫生服务 ;
(三)为生 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提供家 庭护理服务 ;
(四) 紧急救援服务;
(五)助 洁、助浴、助行、代 购、代缴等家政服务 ;
(六)为 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关 怀访视、心理咨询、不
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七) 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 心健康的文化 娱乐、体育 活动。
第二十条 具有本市 户籍的老年人 享受政府提供的 下列基
本公共服务 :
(一)六十五 周岁以上老年人 每年进行一次 免费体格检查
和健康 指导,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老年人 每季度享受一次免
费随访评估;
(二)生 活不能自理或者 半自理的分 散供养的 特困人员、
低保老年人、 低保边缘老年人、计划生育家 庭特别扶助对象等
特殊老年人, 每月享受一定数量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
(三)生 活不能自理的 低保老年人、分 散供养的 特困人员
每月享受一定数额的护理补 贴;
(四) 特困人员办理老年人 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政府
承担;
(五)七十 周岁以上老年人 到政府投资 兴办的医 疗机构就
医时,在挂号、缴费、取药、住院等方面优先;
(六) 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7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逐步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内 容,扩大服务 对象范围,提高服务标
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居
家养老 扶持政策,通过 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家政、 物
业服务等 企业和养老 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 个人参
与居家养老服务。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 综合
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 紧急呼叫、电话查访、家政预 约、健
康咨询、物品代购等居家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 综合信息平台应当充分利用平 台优势,拓展服务
领域,扩大覆盖范围,规范服务 标准,提 升服务质量,为居家
老年人提供 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 逐
步为本市 户籍老年人 免费配备紧急呼叫设备,并与本地医 疗卫
生机构 联网,实 现紧急救援的有效对接。
建立社区 高龄独居老年人 巡访制度,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等
方式,委托养老服务 综合信息平台或者其他养老 专业服务机构,
采取上门巡访、电话查访等方式, 每两天对社区高龄独居老年
人的生 活状况进行一次 查巡。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可以通过 购买、
置换、租赁等方式,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 闲置厂房、校 舍、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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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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