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0年1月1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引领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生态宜居
第五章 乡风文明
第六章 乡村治理
第七章 民生保障
第八章 支持措施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增进
乡村居民福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保障及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
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坚持城乡融合发展、人与
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因地制宜、循序
渐进,按照产业兴旺、 生态宜居、 乡风文明、 治理有效、 生活富裕
的总要求,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人才振兴、 文化振兴、 生态振兴、
组织振兴。
第四条 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省负总责、市县
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乡村振兴工作,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
策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市(州)、 县(市、 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 3 —振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
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
织、动员乡村居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乡村振兴的协调指导、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其他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乡村振兴工作。
第六条 发挥乡村居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
性,尊重乡村居民意愿,保障和维护乡村居民合法权益。
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
参与、服务乡村振兴,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战略及
政策措施的宣 传,引导社会 广泛参与。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机 衔
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 贫困、防止返贫的长效机
制,持 续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乡村居民增 收致富。
第二章 规划引领— 4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 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编制乡村振兴产业发展、 生态 环境保护、
人居环境整治、基本公共服务等 专项规划。
市(州)、 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编制乡村振兴
地方规划。
第九条 乡村振兴规划的 编制,应当与国 土空间规划相 衔接,
符合本地实际,统筹城乡产业发展、 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 资
源能源、生态 环境保护等 布局,推动城乡生产生活要 素自由流动、
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 多规
合一的规划体系。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 编制村庄布局规划,指导乡镇
人民政府 编制村庄规划。
村庄布局规划和村 庄规划的 编制,应当体现地方 特色,符合
乡村振兴规划要求,统筹村 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设施建设、产
业发展 空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生态 环境保护与 修复、 人
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 防灾减灾措施。
省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制定村 庄规划编制导则、农村 住房设计导则和村 庄整治导则,加
强对村 庄规划、农村 住房设计和人居 环境整治的指导。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规划的 编制和修改,应当 征求乡村居民、— 5 —专家以及其他 利益相关方的意 见,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讨论后,依照法定 程序批准实施。 未经法定 程序,不得擅
自修改。
建立监督检查 评估机制,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的 执行。
乡村振兴规划及其 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坚持新发展理 念,以市场为导 向,推进农业 供给侧
结构性改革, 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 营体系, 提
高农业创新力、 竞争力和全要 素生产率,实现农业 高质量发展。
培育农村新产业、 新业态、 新 模式,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
突出优势特色,发展 壮大乡村产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保护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加强农村 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探索实行耕地轮作
休耕制度,建立健全 耕地质量保护与 提升长效机制。
统筹推进大中 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与现代化建 设,以及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达标提质,完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网络,提
高节水供水和防汛抗旱能力。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粮食生产、 收购、储备— 6 —和流通能力建设,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 品生产保护区
支持政策,实施 藏粮于地、 藏粮于技战略, 确保粮食安全;支持
粮食重点企业发展, 依托粮食主产区、 特色粮油产区和关 键粮食
物流节点,建设优势粮食产业集群,推进 粮食产业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 整优化农业生产力 布局,
推进农业 绿色化、 优 质化、特色化、品牌化,重 点培育壮大农业全
产业链,促进农业结 构优化升级。
推进国有农场、 林场规划建 设和改革,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
作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全 程标准化,完善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健全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监 测
检测体系、 追溯体系,落实生产经 营主体责任, 提高农产品质量,
推进质量兴农。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 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 品和农产 品地理
标志认证,建立地理 标志产品重点支持和保护 清单,支持创建
农业区域 公用品牌、 企业 品牌、 大宗农产品品牌、特色农产品品牌,
建立健全 品牌运营、管理和保护机制,推进 品牌强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 品产地初加工、 精
深加工和 副产品综合利用,培育农产品加工产业 集群和龙头企
业,建 设主导产业 突出的农产 品加工园、农产 品专业村镇和加工— 7 —强县。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产 品批发市场、 综合
加工配送中心、产地 集中配送中心建设,健全农产 品冷链仓储物
流体系,建立农产 品销售公共服务 平台。
加强乡村 电子商务人才 培养和平台建设,培育和壮大乡村 电
子商务市场,推进乡村 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发展 线上线下融合
的现代乡村 商品流通和服务 网络,实现城乡生产与 消费多层次
对接。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 利用乡村生态 环境、自然
景观、传统文化和乡 俗风情等特色资源,丰富乡村 旅游产品,提
高服务管理 水平,提升乡村旅游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
支持适应城乡居民 需求的休闲农业、 餐饮民宿、文化体 验、健
康养生、养老服务等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乡村 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建
设特色鲜明、优 势突出的农耕文化产业展 示区、特色文化产业乡
镇、特色文化产业村,支持 培育传统工艺产品和民间技艺项目,
促进乡村文化产 品适应现代 消费需求。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 培育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创新主
体,加强农业 科技创新中 心、创新 基地和创新联 盟建设,完善现
代农业 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 技术体系,促进农业关 键核心技术— 8 —创新发展。
建设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农业 科技园区、 现代农业产业
园,培育国际领先的农业 高新技术企业, 形成具有国际 竞争力
的农业 高新技术产业。
支持大 专院校、科研院所、农业 技术推广机构、新型农业经 营
主体围绕优势和特色产业开展适用 技术研究和应用,建 设农业
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发挥 示范带动作用。
加强农业 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支持 种业科技创新,加 快发展
现代种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
构和队伍建设,健全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创新服务方 式,
支持社会力 量参与农业 技术推广,实施农业 技术推广服务特聘
计划,加强农业重大 技术协同推 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农业机 械装
备的研发、推 广应用,促进作 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集成
配套,建立农机农 艺融合的机 械化生产 技术体系,实施农机 补
贴政策,推进主要作 物生产全 程机械化,提高农业机 械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农村 信息化和智
能化,加强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业 信息监测预警、发布
机制,推动 物联网、 大数据、云计算、 区块链、 人工 智能等现代 信
法律法规 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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