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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22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 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危险废物管理的财政 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 投入。 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险废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 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城乡规划、 际,制定本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 洋、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主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以 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废物监督 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管理的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管理另有规定 第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的,从其规定。 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 强部门间信息互通,研究解决危险废物管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 理中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重大执法活动。 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 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 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 有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 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法公开危险废物管理相关信息,完善公众 第四条危险废物的管理坚持源头减 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危险废物管 量、分类收集、科学利用、集中处置、全 理提供便利。 程监管的原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反危险废物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 接受投诉和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 103—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 移交有权部门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管理台账依法移交给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保存。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宣传引导,对在危险 危险废物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员和负责 废物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 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建立、保存危险 第十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废物管理台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应当加大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的科学研究 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危险废物减量化、 款。 资源化、无害化等方面开展技术开发和推 第十四条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险 广应用。 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 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 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 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危险废物产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生量。 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由生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 据企业的排污情况或者危险废物产生量,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 第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险 单。 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 危险废物的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包装、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定减少 分类贮存。 危险废物产生和资源化利用的方案并组织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 实施。审核结果应当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和非危 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 险废物混合且不能分离的,按照危险废物 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不公布。 管理。 第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 第十六条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载明危 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效衔接 险废物的类别、来源、数量、特性和其他 机制。 相关事项,并明确具体经办人员和负责人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 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因吊销、注 告文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 销等原因终止的,应当将未过保存期限的 方式、废物类别、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和 10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 有效期限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和车辆信息 第十七条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 违反第一款规定,运输危险废物的车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 辆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全程记录运输过 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贮存设施或者场 程,或者监控数据保存少于三个月的,由 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 第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 第二十二条鼓励危险废物无害化综 材料和包装方式分类包装,包装物和容器 合利用。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应当采用 的外表层应当标明危险废物的形态、性质 国家倡导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 和安全保护要求。 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特性 第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险 分类处置。 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省行政 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符 区域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尚所在 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 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产生的残渣、飞灰,应当进行安全填埋。 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符 第二十条危险废物在市内转移的, 合国家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对填 移出地和接收地的区(县级市)生态环境 埋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部门应当分别对危险废物的转出和接收过 第二十四条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 程进行监管。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搬迁、 危险废物的移出单位应当按照转移联 转产、关闭之前,应当安全处置已经产生 单填写的内容转移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应 或者贮存的危险废物,并按照国家和山东 当对危险废物进行查验,发现危险废物的 省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 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转 理修复。 移联单填写的内容不符的,应当拒绝接收, 停止使用或者运行期满的危险废物填 并及时向接收地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埋场地,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植被覆盖等封 第二十一条运输危险废物,应当使 措施,并在划定的封团区域设置永久性 用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废物 标记。 的车辆,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全程记 违反第二款规定,危险废物填理场地 录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监控数据至少保存 停止使用或者运行期满,管理单位未采取 三个月。 植被覆盖等封闭措施,或者未设置永久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具有危险 标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105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 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 第二十九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建立健全 应当合理布设生活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场 规章制度,推进对危险废物的集约化、专 所或者设施,收集的危险废物交由从事危 业化管理。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处置,所需费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 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疗废物应当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 鼓励居民将生活源危险废物投放至集 行处置。 中收集场所或者设施。 对在医疗临床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辨认 第三十条机动车及船舶制造、维修 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单独进行分类包装、冷冻贮存,由医疗废 设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危险废物贮 物集中处置单位交由殡葬机构处置。 存专用设施和场所,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 第二十七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当交由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 应当根据需要在辖区内设立医疗废物临时 处置。 贮存点,集中收集符合国家规定豁免条件 第三十一条教育、科研、监(检) 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 测机构应当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 符合国家规定豁免条件的医疗卫生机 度,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明确管 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 理人员,加强对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 分置于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包装物或者容 理工作。 器内,定期送交至规定的医疗废物临时贮 第三十二条依法收缴或者接收危险 存点。 废物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收缴或者接 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应当设有经培训 收的危险废物交由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合格的人员,对送交危险废物的种类、数 的单位进行处置,处置费用由同级人民政 量等信息进行登记,再交由医疗废物集中 府先行支付。有明确责任人的,处置费用 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由收缴或者接收危险废物的行政管理部门 禁止将医疗废物混人其他废物中进行 向责任人追缴;责任人无法确定的,处置 处理。 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八条兽医实验室、动物诊疗 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 机构、乡村兽医和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 他负有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户,应当将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 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 和处置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境的行为。 106-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 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 办理批准文件的; 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 履行或者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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