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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7年12月12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9年12月24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潍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等六件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 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 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 防治相关工作。 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五条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 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第二章监督管理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 决大气污染防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大 第六条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 财政投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 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建设项 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 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经市人民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 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84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 新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 机构应当编制大气污染治理方案,完善环 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进入指 境基础设施,安装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监 定园区。 测系统,并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 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系统联网,对园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 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 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研究制定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名单由市生态 和重污染大气项自退出计划,报本级人 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公布执行。 对城市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造成明显 第十条推行排污协议制度。有下列 影响的项目,在市、县(市、区)人民政 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与排 府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应 污单位签订排污协议,明确污染物排放要 当停产,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求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水泥 (一)根据本市环境治理要求,对排 厂、粉磨站和混凝土搅拌站。已建成的应 污单位提出严于国家、省有关标准,以及 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技术改进可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 能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动提出削减排放要 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区)、 求的; 镇(街)、村(居)四级网格化监管, (三)排污单位申请排放国家和省尚 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 未制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的。 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 排污单位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签订排 和责任人。 污协议,并实现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 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大气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 环境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督监测,建 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责任。 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第三章防治措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镇、 街道和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核心点设置大气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 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对大气环境进行自动 府应当调整能源结构,积极推进气代煤、 监测。在可能出现严重污染的区域,可以 电代煤工作,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 设置大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 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第九条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管理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 85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 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 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 况和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制定煤炭消费总 因子以及焚烧设施运行状况的自动监测设 量控制计划及削减目标、措施,报市人民 备,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 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网,每年开展二次以上的二恶英等特征污 新建、改建、扩建涉煤炭项应当符 染物监测,并尚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合本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并实行煤 焚烧危险废物的,其危险废物焚烧设 炭等量、减量替代。 施场所的选址、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等 第十二条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 应当符合《危险废物烧污染控制标准》, 售和燃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方标准的民用散煤。 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在厂门口等明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广使用 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 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建立完善的民 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信息向社会公 用清洁煤炭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 布,接受公众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销售清洁煤炭质量 第十五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 的监督管理。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大气污染物防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 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府应当制定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整治计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拆除、 划规定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 闲置或者因检修暂停使用的,应当提前五 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以及燃煤机组,并对 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 现有的燃煤锅炉和燃煤机组进行超低排放 门;因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采 改造。 取措施确保排放达标,不能达标的,应当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禁止新 停产,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生态环境 建额定蒸发量三十五吨以下的直接燃煤、 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 重油、渣油锅炉、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防治设施修复前,不得恢复生产。 和单机容量三十方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 第十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 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 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国家标 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 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 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纳入省规定的 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 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 运行。 城乡居民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 第十四条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安装 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要 — 86—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 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使用纳入省规定的 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 负责。 第十七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重点控制 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根据挥发性 单位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相关行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业的治理标准和污染防治操作规程,化工、 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排放影响周边 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应当使 居民正常生活的有毒有害和异味气体。 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控制气态 下列行为应当在工业园区或者市、县 污染物的排放。 (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实施: 在城乡居民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 ()新建、改建、扩建石化、焦化、 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 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 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得新上化工、涂装、 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 印刷、家具制造等生产经营项目。现有化 (二)从事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 工、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项目应当按 用、晾晒等产生异味、恶臭气体的生产经 照计划逐步迁出。 营活动; 迁出计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 (三)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 府制定。 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摩擦片等易散发有毒 第十八条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 有害气体的作业。 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在计划开工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 和维修、检修、停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 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划 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 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区域,规划建设 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种养结合畜禽养殖区,推动畜禽养殖向农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 牧循环园区集中。规模养殖场全部配套建 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 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 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进 第二十二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 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 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 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施,保持正常使用,定期清洗、维护并保 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重点控制 存记录,确保油烟达标排放。逐步推行对 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特征污 重点油烟排放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的在线监 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市生态环境主 测监控。 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 — 87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 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对城区垃圾转运站实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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