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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2018年10月31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9年12月24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潍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等六件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 第一章总则 监督和指导。 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州古城保护,保 青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青州古城 持古城历史风貌与特色,传承弘扬优秀传 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青州市人民 统文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州古 政府有关部门和青州古城所在的街道办事 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城保护工 第二条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 作。 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潍坊市人民政府和青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青州古城的范围 应当将青州古城规划、保护、管理和利 是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古城 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 保护范围。其中,东关历史文化街区、北 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 关历史文化街区和东至云门山南路、南至 预算。 凤凰山西路、西至玲珑山南路、北至南阳 第六条青州市人民政府建立青州 河的围合区域为重点保护区域。 古城保护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四条青州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 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青州古城 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 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 用的原则。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 第五条潍坊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青州 督管理。 95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 青州市人民政府设立青州古城保护 第二章规划 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青州古城保护管理 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第八条青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 规章; 制和修订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 (二)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 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定; 编制和修订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 (三)编制青州古城总体发展规划及 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科学论证, 业态布局方案; 广泛征求意见,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制订实施青州古城保护、管理 第九条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 和建设等措施,会同有关单位做好青州古 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按照规定报 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民居保护 送批准前,应当报请青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修工作; 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五)编制、实施青州古城旅游规 第十条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 划,负责青州古城文化旅游产业调研及宣 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 传工作; 日起十日内,在青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 (六)牵头管理青州古城重点保护区 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域的消防安全、交通秩序、环境秩序、食 第十一条依法批准的青州历史文化 品药品安全、经营秩序等工作,负责有关 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安全生产工作; 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 (七)负责相关国有资产的经营与管 的,应当经青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 理; 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 (八)其他青州古城规划、保护、管 批。 理和利用的职责。 第三章•保•护 第七条潍坊市人民政府和青州市人 民政府应当对在青州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 第十二条青州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或者 括: 表彰、奖励。 (-)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 (二)偶园历史文化街区、北关历史 资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青州古城的保 文化街区、东关历史文化街区; 护工作。 (三)不可移动文物; — 96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 (四)历史建筑; 景观的控制要求。 (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 第十六条青州古城内具有历史文化 (六)古树名木; 价值的民居,经批准按照青州古城传统格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 局和历史风貌要求修的,青州市人民政 (八)少数民族民俗风貌; 府应当给予技术支持和适当资金补助。 (九)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 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其他民居经批准维 建(构)筑物名称、老字号; 修加固或者翻建的,应当参照地方传统建 (十)南阳河等构成古城空间形态特 筑风格、尺度、色彩和形式进行设计和施 色的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 工,与古城风貌相协调,青州市人民政府 (十一)其他应当保护的对象。 可以给予技术支持或者适当资金补助。 前款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保护对象 第十七条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民居由 应当建立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承担维护、修 第十三条青州古城应当整体保护, 责任。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管 保持传统格局、历史凤貌和空间尺度,不 理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免除 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各自的保护责任。 第十四条青州古城内所有建设活动 实际使用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具有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青州 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并配合所有权人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进行安全检查和 护规划,不得突破相关规划确定的控制性 修。 指标。 第十八条青州古城范围内涉及文物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 保护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行。 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青州古城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古树名 第十五条重点保护区域内建(构) 木、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 筑物以明清传统建筑风格为主,现有影响 筑物名称、老字号、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 古城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当逐步清除或 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 者改造。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州古城其他区域内建(构)筑物的 第四章管理 建筑风格、尺度、色彩和形式应当与古城 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应当符合青州历史 第十九条在重点保护区域内开展工 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高度控制和跳望 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方案, -97-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施 主管部门以及古城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协 工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同制定古城及周边停车场所、泊位规划。 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方案前,应当征求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生态、智能化停车 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场,满足古城停车需要。 第二十条青州古城内供水、排水、 第二十三条青州古城内公厕应当布 供热、供气、消防、电力、通讯和有线电 局合理、数量充足。重点保护区域内公厕 视等管线设施应当人地埋设,原有地上管 应当达到星级以上标准,逐步推进生态公 线及设施影响古城风貌的应当逐步改造。 厕建设。 入地确有困难的,地上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青州古城内应当加强雨污分流和海绵 应当规范有序,与古城景观、风貌相协调。 城市的规划、建设。推行垃圾站点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青州古城范围内应当建 化建设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防止垃圾转 立专职消防队,负责青州古城重点保护区 运的二次污染。 域的消防工作。 第二十四条重点保护区域内街巷道 在青州古城内居住、从事经营活动的 路两侧设置店铺牌匾、招幌、广告标语、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消防规定配备相应的 橱窗、灯箱、电子屏幕、雨棚、遮光棚、 消防器材,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防盗窗(门)等设施,应当与青州古城风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经营、存放或 貌相协调;在街巷道路两侧安装空调外机 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燃放烟花 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等,应当隐蔽安装或者 爆竹,禁止在公共场所露天使用液化气罐。 进行必要的装饰,不得破坏古城景观。具 第二十二条重点保护区域内街巷道 体标准由青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路应当限制机动车通行,采取利用清洁能 第二十五条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 源公共交通工具、分时段限行、逐步增加 下列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设立步行街等措施改善交通秩序。 (一)在建(构)筑物外墙和设施上 在限行时间段内,除执法执勤、应急 乱写、乱画、乱贴、乱挂; 救援、环卫、工程车辆及清洁能源公共交 (二)在街巷道路两侧建(构)筑物 通工具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或者停 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 放在限行街巷;限行街巷内的非机动车辆 晒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物品; 应当减速慢行、礼让行人,有序停放在划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生 定位置。 活垃圾和果皮、口香糖残渣等废弃物; 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和青州市自然 (四)乱倒污水或者在街巷道路两侧 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 水系内洗涤物品; 98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 (五)放养家畜、家禽,饲养烈性、 古城业态布局方案,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 大型犬只等; 从事经营活动。 (六)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 尊重和保护青州古城原住居民的公序 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 良俗。 质; 鼓励原住居民在青州古城居住,利用 (七)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容器内焚 自有资产依法从事与青州古城保护相适应 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的经营活动。 (八)露天烧烤; 第二十九条支持和鼓励在青州古城 (九)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影响市容 内设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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