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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12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23日山东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19年12月24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0 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 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 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 1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 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燃放区域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 烟花爆竹。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 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 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 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2(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由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 第五条 在重污染 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 面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 天气预警期间发布空气 质量 气象信息时,应当 提示社会公 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 动的,应当 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 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依法 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核发《焰火燃放 许可 证》。 第七条 本条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 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 态环境、市场监管、 应急管理等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 有关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 爆竹的管理 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物 业服务企业、宾馆、 3酒店等组织和单位 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 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的 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 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 做好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公 益宣传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 对学生、幼儿 开展烟花爆竹安全 知识和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 育。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 村(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 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纳入管理规 约。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 村(居)民委员会、 业主 委员会、物 业服务企业应当在 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 竹的地点, 引导定点燃放。 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村(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物 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应当及 时予以制止; 制止无效的,应当及 时向公安机关 报告。 第十一条 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 新增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和零 售网点, 现有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逐步 退出禁止燃放区域 。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外,燃放烟花 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4(一)向人 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 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 建筑物内、 屋顶、阳台向外 投射、抛掷、悬挂燃 放; (三) 妨碍行人、车 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 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对违法生产、储存、 运输、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管理 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 责令停止燃放, 处一百元 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污染 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机关 责令停止燃放,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 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 责令停止燃放, 对责任单位 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 事侵权的, 5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管理 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放 烟花爆竹管理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6
法律法规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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