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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襄阳古城保护条例 (2019年10月30日襄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 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襄阳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优秀历— 2 —史文化,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襄阳古城的规划、 保护、 利用、 建设和管 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襄阳古城是指襄阳城墙与护城河围合范围 的历史城区。 襄阳古城保护范围是指北以汉江南岸为界,西、 南均以护城河 外沿岸为界,东以环城东路为界,东北角以闸口路为界。 第四条 襄阳古城保护管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 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襄阳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将襄阳古城 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明确部 门职责分工,制定并公布襄阳古城保护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 单。 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襄阳古城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襄阳古城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 文化和旅游、 住房和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 城 市管理执法、 市场监管、 水利和湖泊、 应急管理、 公安、 交通运输 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襄阳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3 —对古城保护规划、 保护名录编制、 调整 ,古城修缮以及建设管理等 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襄阳古城保护资金,并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襄阳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劝 阻和举报破坏古城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 资助、 设立基金、 提供技术、 志 愿服 务或者开展文化 研究交流等方式,依法参与古城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古城保护工作 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襄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 组织开 展古城保护 宣传教育活动, 普及古城保护 知识,增强全民古城 保护意 识。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规划和襄阳城墙保护规划, 组织编制襄阳古城保护与利用规 划、襄阳古城 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制定襄阳古城保护与利用规划 阶段性实施计划。— 4 — 涉及襄阳古城的旅游、 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 市政、 消防、 水利、 园林等专项规划,应当与襄阳古城保护与利用规划相 衔接。 第十一条 编制襄阳古城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 充分听取社会 各界意见,提交襄阳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 依法报经 批准后公布实 施。 襄阳古城保护与利用规划 在报送批准前,应当报 请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 经依法批准的襄阳古城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严格实 施,不 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 改论证报 告,经原 审批机关批准 后,按照原 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 襄阳古城保护范围 内,除实施襄阳古城保护与利用 规划确定的项目,以及 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 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襄阳古城保护范围 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符合襄阳古城保护与利用规划 要求,不得突破相关规划确定的 控制性指标,不得破坏古城传 统格局和历史 风貌。 襄阳古城保护范围 周边一定区 域的建设活动,应当 符合襄阳 古城保护与利用规划, 在高度、 体量、色彩、风格等方面保持与古 城整体 风貌相协调。 第十三条 襄阳古城保护范围 内现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 5 —施不符合襄阳古城保护与利用规划 要求的,经部门 认定、专家评 审以及市人民政府决定, 依法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 襄阳古城保护对 象主要包括: (一)襄阳古城传 统格局、 整体历史 风貌、 空间 尺度和城墙城 河体系,以及与襄阳古城相 互依存的自然 景观和生态环境 ; (二)襄阳北 街、绿影壁巷等历史 风貌区; (三)襄阳城墙、襄阳 王府绿影壁、襄阳学 宫大成殿、襄阳 谯 楼、襄樊码头等文物保护单位和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 物保护单位的 不可移动文物; (四) 昭明台、 单氏故居等历史建 筑和具有保护 价值的工业遗 产类建筑、保护 性建筑; (五)传 统民居、古碑刻、古井、古树名木,及其他具有历史 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纪念性设施; (六)古街巷名、历史建 筑名称; (七)传 统文艺、传统技艺、传统习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其他需要保护的对 象。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相关部门,分 类制定襄阳古城 保护名录。经国务 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 象,直 接列入襄阳古城保护名录。 编制襄阳古城保护名录,应当经襄阳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 6 —会评估论证并 向社会公 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 象,由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会 同自然 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分 类设 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 档案。 第十六条 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定 期普查 襄阳古城保护范围 内历史文化资源,发 现具有保护 价值的对象 的,经襄阳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论证 后,报请市人民 政府批准将 其列入保护名录。 单位和个人发 现具有保护 价值的对象,可以 向襄阳古城管理 委员会提出将 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按照 程序对建议保护对 象进行认定,符合保护 要求的,依法列入保护名录。 第十七条 纳入保护名录的各级文 物,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 、 法规规定 予以保护。 纳入保护名录 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 物保护单位的 不可移动文 物,由文物主管部门会 同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根据 不同文物 保护需要,制定具体保护 措施并公布。 第十八条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 筑、 传统民居、纪念性设施、 保护性建筑等的修缮活动,应当按照襄阳古城保护利用相关规 划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修缮 方案,经襄阳古城保护专家— 7 —咨询委员会评估论证 后依法实施。 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应当会 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和 规划、文 物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襄阳古城 维修技术规范,对 历史建 筑、 传统民居等的形态、色彩、 体量、高度、施工工艺等作 出规定。 制定襄阳古城 维修技术规范应当经襄阳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 员会评估论证,并 广泛征求社会公 众的意见, 涉及文物保护单 位的, 还应当依法征得文物主管部门 同意。 第十九条 国有历史建 筑的修缮和 维护由使用人负责, 非国有 历史建 筑的修缮和 维护由所有权人负责 ,市人民政府、襄城区人 民政府可以适当 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 支持。 历史建 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 不具备维护和修缮 能力的, 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二十条 保持以十 字街为骨架的“棋盘式”街巷格局、走向 和宽窄尺度,街巷路面铺装应当与古城 风貌相协调。改变历史名 称的街巷,应当 在显著位置对街巷历史脉络进行展 示。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 控制襄阳古城 开发总量,疏— 8 —解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 局,增加公共绿化,完善公共基础设 施,提升人居环境。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襄阳古城保护与利用规划, 制定并实 施古城常住人口 疏减计划,逐步实现古城人口规 模与 保护利用 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在 对襄阳古城保护范围 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建设 许可前,应当 征求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 还应 当依法征得文物主管部门 同意。 第二十四条 襄阳古城保护范围 内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策 略, 倡导绿色低碳出行。 市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市交通运输、 住房和城乡建 设等主管部门,优化古城 内外交通 线路,完善公共交通服务设 施,加强 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建设和 改造,为居民、游 客、经营户 等提供交通 便民服务。 第二十五条 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襄阳古城 防火安全 保障方案,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消防救援等 主管部门意见 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襄阳古城 防火安全保 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 防火安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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