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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业促进法》办法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6日公布自2010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 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 定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 全省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省促进就业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 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由专家、企 业和劳动者代表组成的就业政策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制定就业政 策和促进就业具体措施提供咨询。 一3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条件,促 进充分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 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二章政策支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 就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 安排主要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综合考虑对就业的影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 目对就业的带动作用,积极增加就业岗位。政府投资可行性报告 和重大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就业岗位变动、人力资源配置 等内容。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审核项目对就业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 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 一4一 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培训、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 创业资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第九条在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基础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失业 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区域就业协调发展战 略,促进不同地区就业水平、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就业扶持政策 等方面均衡发展。 省人民政府对就业压力大、财力较弱地区的促进就业工作给 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鼓励和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和 自谋职业,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 业指导、小额贷款等服务和扶持。 本省户籍劳动者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按照规定向 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给予一定期限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对本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资助。 第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 信贷支持,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第十三条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 -5 - 当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就业困难人员和其他登记失业 人员经营,按照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不低于百分之 五十的标准减收租赁费、管理费。 第十四条对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家和省的 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本省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向当地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 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五条对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他登记 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省户籍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 业介绍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六条对就业困难人员、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 动年龄内的本省户籍农村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或者创 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为前款规定劳动者提供 培训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 本省的规定,明确补贴、资助、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就业 扶持政策的对象、条件、标准、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一6一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省及本地区的规 定,确保有关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 第十八条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应当向参保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应当向职业中介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领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创业资助的,应当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申请领取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助时,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公布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 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 应当自提出审核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复 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财政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拨付资金。各级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 站、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公示补贴、资助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以及监察、审计等 -7- 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公平就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 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 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 婚、生育等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用 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 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视 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因性别、身体、户籍 等原因设置歧视性的薪酬标准。 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 -8- 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服务制度,发展就业服务事业。 第二十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 全省统一、共享的人力资源和市场供求信息库,免费供求职者和 用人单位查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和设施建 设;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薪 酬调查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公共就业 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街道(乡镇)社区公共 就业服务,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 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公益性岗位信息发布; (五)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六)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七)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要求采集、分析、上传、 更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开展失业动态监测等公共就业服务 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一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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