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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12 设活动的,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交环境 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可以自已组织治理,也可以委 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 托他人代为治理。被委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报告治 的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 沙情况。 报告时,应当就报告中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征求 第二十七条铁路、公路、河流、水渠两侧以 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项目中 及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实行 的防沙治沙工程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实 单位治理责任制。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施,必须与开发建设同步进行。 对责任单位治理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 并将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 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因防治措施不 主管部门报告。 力造成土地沙化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进行 第二十八条在有效治理和严格保护的基础 治理。对治理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竣工 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沙地资 验收。 源,种植沙生林果、沙生药材、固沙牧草等沙生经 第二十四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 ·济作物,发展沙地旱作农业、设施农业、养殖业、林 政府应当组织实施防沙治沙、退耕还林还草、三北 业、农林产品加工业和生态旅游,促进沙化土地所 防护林、天然林保护、草原沙化防治、草原植被恢 在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经济发展。 复与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扶贫开发、农业综合 t第二十九条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 开发、生态移民等重点工程和项目,因地制宜地采 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 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 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 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 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并随着财力的增加,加大对 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防沙治沙的资金投人。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沙治沙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财政在落实国 需要,组织设立防沙治沙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 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时,应当将防沙治 广项目,并予以优先立项、优先安排经费。 沙作为一项重点,并按有关规定足额安排防沙治 建立健全防沙治沙重点工程建设与科技支撑 沙工程所需配套资金。 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制度,提高工 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防沙治沙。 程建设质量和科技含量。 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资金的管理监督工 第二十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 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 第三十条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人民 的治沙活动。 政府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防沙治沙的科学研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 究、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建设,对履行公益性防沙 当按照县以上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治沙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13 2009年第4、5号(总第185、186期) 第三十一条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 显著的; 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性防沙治沙技术推广服 (四)长期参加防沙治沙的志愿者或者积极 务体系建设。公益性防沙治沙技术推广服务机构 捐助防沙治沙的; 应当依法无偿提供防沙治沙技术推广、培训等服 (五)贯彻执行防沙治沙有关法律法规成绩 务。 显著的。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 对在上述防沙治沙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 当建立防沙治沙技术培训制度,加强对防沙治沙 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重奖。 管理人员、基层技术骨干和农牧民的技术培训。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没有正当理 第三十二条依法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 由,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标任务,不向上一级人 地使用、承包、租赁、转让和受益等合法权益,任何 民政府书面报告,或者报告后不采取必要补救措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对征占治理后的土地或者因保护生态特殊要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求将治理后的土地划为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行政 禁保护区的,以及将治理后的森林资源纳人生态 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公益林管理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 关规定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治理沙化土地面积500亩以上且效果 第三十六条对本省境内荒漠化土地的治 显著的; 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二)在防沙治沙科研中有重要发明创造,在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 重大技术革新和推广方面成绩显著的; 施行。 (三)长期在基层从事防沙治沙工作且成绩 13 2009年第4、5号(总第185、186期) 第三十一条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 显著的; 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性防沙治沙技术推广服 (四)长期参加防沙治沙的志愿者或者积极 务体系建设。公益性防沙治沙技术推广服务机构 捐助防沙治沙的; 应当依法无偿提供防沙治沙技术推广、培训等服 (五)贯彻执行防沙治沙有关法律法规成绩 务。 显著的。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 对在上述防沙治沙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 当建立防沙治沙技术培训制度,加强对防沙治沙 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重奖。 管理人员、基层技术骨干和农牧民的技术培训。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没有正当理 第三十二条依法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 由,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标任务,不向上一级人 地使用、承包、租赁、转让和受益等合法权益,任何 民政府书面报告,或者报告后不采取必要补救措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对征占治理后的土地或者因保护生态特殊要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求将治理后的土地划为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行政 禁保护区的,以及将治理后的森林资源纳人生态 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公益林管理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 关规定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治理沙化土地面积500亩以上且效果 第三十六条对本省境内荒漠化土地的治 显著的; 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二)在防沙治沙科研中有重要发明创造,在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 重大技术革新和推广方面成绩显著的; 施行。 (三)长期在基层从事防沙治沙工作且成绩 13 2009年第4、5号(总第185、186期) 第三十一条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 显著的; 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性防沙治沙技术推广服 (四)长期参加防沙治沙的志愿者或者积极 务体系建设。公益性防沙治沙技术推广服务机构 捐助防沙治沙的; 应当依法无偿提供防沙治沙技术推广、培训等服 (五)贯彻执行防沙治沙有关法律法规成绩 务。 显著的。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 对在上述防沙治沙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 当建立防沙治沙技术培训制度,加强对防沙治沙 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重奖。 管理人员、基层技术骨干和农牧民的技术培训。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没有正当理 第三十二条依法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 由,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标任务,不向上一级人 地使用、承包、租赁、转让和受益等合法权益,任何 民政府书面报告,或者报告后不采取必要补救措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对征占治理后的土地或者因保护生态特殊要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求将治理后的土地划为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行政 禁保护区的,以及将治理后的森林资源纳人生态 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公益林管理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 关规定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治理沙化土地面积500亩以上且效果 第三十六条对本省境内荒漠化土地的治 显著的; 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二)在防沙治沙科研中有重要发明创造,在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 重大技术革新和推广方面成绩显著的; 施行。 (三)长期在基层从事防沙治沙工作且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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