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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人大公报(总第11号) 公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 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 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施行。 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居住区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7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 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配套公共建 第一章总则 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 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 本条例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开发建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 设单位和综合开发实施单位。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是指综合开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发项目的建设主体。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项目,是指政府组织或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配套设 者指定对某一区域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并通过统 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建设配套设施,使其成为成熟的居住区建设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是指 地的工程项目。 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配套基础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 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 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 内的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 范围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207— 2006年/第4号 公告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配套的其他公共建筑 本辖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城 市、区、县(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房管、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城管、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贸易、民政等 定并公布居住区配套公共建筑的具体配置标准。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 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 设的管理工作。 执行配置标准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 第八条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 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实施 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第九条居住区配套设施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 投资建设主体: 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住宅建 (一)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 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市政道路、公交站、大型环卫、社会服务等配套设 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 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建设。鼓励社 期限。 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上述配套设施。 第二章配套设施建设 (二)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道路、燃气、供 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 第六条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网络、基本单元服务等设施,按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居住区划分为居住区级、小区级和组团级居住区 建设 根据居住区的规模等级,相应配置以下配套 (三)商业服务等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 公共建筑: 建设。 (一)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 属于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 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 配套设施由综合开发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二)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 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 生服务中心(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用房)和社区 区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 卫生服务站。 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建筑 (三)文化体育设施:包括综合文体活动中 标准等内容 心、文化活动室和文体活动场所。 居住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行政划 (四)社会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服务设施 拨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居住区配套设施 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等 的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 (五)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 所等行政管理用房。 门应当对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书面意 (六)基本单元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和服 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垃圾收集设施、自行车库 提出书面意见之前,应当听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 和机动车库。 见。 (七)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农贸市场(生鲜超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方案设计和 市)、邮政、储蓄网点等。 初步设计时,应当在设计图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 (八)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应当 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208— 杭州人大公报(总第11号) 公告 《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 第三章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与管理 者未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 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 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后,达到配套设施建设合 同。合同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 同约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配 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 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 第十八条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 套设施建设 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的,经建 行确认证明》。 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对配套设 第四章配套设施移交与管理 施进行分期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及期限应当在配 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配套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分期建设项自内容 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在三个月内完 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接收配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 第十四条居住区建设项目转让时,其居住区 交后的保修责任 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并转 第二十条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 让,受让人应当在受让后十五日内持转让有效文件 卫、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开发建设单 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位应当在建成后按有关规定移交给相应的市政公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配套设施建设 用事业等单位维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应当向建设 从其规定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 第二十一条在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配套 发建设单位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情况进行检 农贸市场,所有权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 查。 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按工程建安价结算后进行移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设施建 交;在出让土地上建设的配套农贸市场,所有权属 设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时,有权要求开发建 于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分割转让。农贸市场权属 设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第二十二条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所有权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 (三)配套公共建筑和综合管线总平面竣工 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图; 府),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由民政部门监督 (四)配套基础设施已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 使用。 络的相关资料;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居住区全体业 (五)配套公共建筑测绘成果报告; 主。 (六)与配套设施建设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完全履 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 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 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实行物业管理 — 209 — 2006年/第4号 公告 的居住区,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 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 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理。 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公共绿 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 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 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社 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区居民委员会维护管理。保养期内的管养费用由 第二十七条将居住区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养期满后的管养费用由居 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实行相对集中 住区全体业主承担。 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绿地按照规划属于城 恢复原用途,并依法进行处罚。 市公共绿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移交给城 第六章附则 市绿化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管养费用由城市绿化 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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