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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人大公报(总第7号) 法规文本 者冒充专利行为时,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专利 尚未出售的侵权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 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九条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的专利侵权 (三)对于侵权产品,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 纠纷,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的,可按协议规定的方式处置;当事人不能达成协 提供指导帮助,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 议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侵权行为 有关专利侵权纠纷的协作处理程序,协助有管辖 人销毁或者拆解侵权产品 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前款实施过程中,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 第二十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 权封存或者暂扣侵权产品、专用设备及其他与案 纠纷时,根据工作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可以组织 件有关的物品等。 专家咨询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政府 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费用由提出请求 采购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因未建立专利有效 的当事人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当事 性审查制度、未在采购合同中落实专利纠纷预防 人对技术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措施、采购存在专利纠纷产品,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第二十一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 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 专利侵权纠纷时,有权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权行 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 为: 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一)对制造侵权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 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或者停止 单位未建立相应的专利侵权防范机制致使建设工 使用专利方法:收缴、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侵权 程发生专利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 产品的模具、专用设备;责令侵权行为人不得转移 付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有关 已经制造的侵权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 部门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 投放市场: 段骗取专利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 (二)对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或者未经许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可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其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 停止销售或许诺销售,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 施行。 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 (2005年9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8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维护社会稳 第一章总则 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 员会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235— 法规文本 2005年/第4号 本条例。 (二)排查民间纠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民调解 (三)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工作适用本条例。 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 (四)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 调解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 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人 工作的情况。 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民间纠 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纷的活动。 设立: 第四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 解委员会;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民 公德进行调解; 调解委员会;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 (三)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 解; 委员会;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 (四)根据需要由区域性、行业性组织设立人 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指导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 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主任、副 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本辖区内的 主任在委员中推举产生 人民调解工作。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人民调解委 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负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女性委员。 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 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 费。 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工 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由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 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训和表彰经费应当纳 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 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 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 司法所聘任。 的补贴经费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村民委员 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 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提供。 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由下列人员担任: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 (一)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群众性组织。 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任;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本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 —236— 法规文本 杭州人大公报(总第7号) (三)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 第三章民间纠纷的受理 有专长、威望高、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 员。 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 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 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 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 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乡镇、街道、区 争议的各种纠纷。 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 第二十二条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 (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 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经设 理调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 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同意,可以聘任调解 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民间纠纷和跨地 员和调解信息员 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调解员,统称人民调 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 解员。 同调解。 调解信息员负责在本辖区内收集和向人民调 第二十三条民间纠纷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 解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的情况。 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或者口头调解申 第十六条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是成年公 请。 民,并具备以下条件: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对符合下列条件 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 的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通知当事人: 平。 (一)纠纷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提出了具体的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应 请求、事实和依据; 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范 第十七条人民调解员不能任职时,应当由 围。 原选举或聘任单位和组织另行补选或聘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受 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 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 选举或聘任单位和组织撤换。 请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可 第十八条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 (一)不得伺私舞; 导措施。 (二)不得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转 (三)不得悔辱当事人; 告、群众告知、人民调解员自己得知属于人民调解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委员会受理范围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 (五不得吃请受礼 动调解,但纠纷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 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 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司法机关和 下列纠纷: 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 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 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 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的纠纷案件; —237— 法规文本 2005年/第4号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 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 已经受理的纠纷案件。 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 第四章民间纠纷的调解 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纠纷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 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以及纠纷当事人在 纷,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了解纠纷事实。 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了解纠纷事实可以采取 第三十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民间纠纷 以下方式: 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决定实行简易调解或者庭式 (一)审阅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材料; 调解。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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