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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居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印江士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制宣传 教育条例 (2001年2月24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5日贵州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1年9月1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使法制宜传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增强 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念,推进依法治县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制宣传教育是指用演说、文 字、图像及其他形式,公开向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公 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使其知法、守法,营造应有 的法制环境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 条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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