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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 管理条例 (2001年4月29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8月24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 第五条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管理,有效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 由荔波县人民政府领导,主持风景名胜区 资源,促进本州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 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章和本条例; 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按照总体规划制定详细规划, 第二条在樟江风景名胜区进行保 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护、建设、旅游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 (三)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对 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凤景名胜区实行统一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樟江凤景名胜区是以喀斯特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活动、交 原始森林和水文为特征,集山、水、林、 通安全、社会治安等进行管理; 湖、瀑、洞、石为一体的国家重点风景名 (五)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 胜区。由水春河景区、大七孔景区、小七 门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孔景区、樟江凤光带组成,总面积273.1 樟江风景名胜区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平方公里。 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根据《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 划》,樟江风景名胜区划定为特级、一级、 会应当支持、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二级、三级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 工作。 第四条樟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 第六条樟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 设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 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 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使生态 应当服从樟江凤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凤景 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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