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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0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 法>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7月30日 通过,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7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 (2001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我省实际情况,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人民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以下简称任免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 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 务,批准撤销设区的市的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三、第七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 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以及撤销他们的职务。 四、第九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 工作机构名称变更的,应提请常务委员会重新履行任命程序;因工作机构撤销和离休退休的 不再履行免职程序,但须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2 五、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须写出提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和辞职请求,主 议程”。 七、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提请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研 府组成人员,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人应到常务委员会会 议上作出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其他领导人到会说明。” 八、第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事任免案的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 的方式逐人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九、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的人员名单,由《河北 日报》公布。” 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平时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研究室、工作 委员会主任,省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在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第三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任命书,分别委托省高级 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7月30 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本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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