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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工作条例(试行) (1999年2月7日江苏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 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 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名称变更,由省人民代表大 会决定。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 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184-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 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导和 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其工作情况的汇报。 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之间 在工作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秘书长协调。 第六条罚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 论和决定问题。 第七条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各有关方面应当支持 和配合。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时候,所在单位 应当给予物质,时间保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千人 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 — 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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