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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7号) 1995年1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11月15日 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冀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推动科学技术 进步,建设经济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科普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国家基础建设、基础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第四条科普工作的内容是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中心任务是 精神文明建设。 环境。 32-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非制度。 第八条各级农业、工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和任务制定本行业科普工作 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团体制定青少年科普教育和活动计 开展科学技术竞赛活动;办好职业技术学校、职教中心,将其建设成为科普教育的阵地。 第十条各级卫生、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爱国卫生、预防保健、健 康教育、常见病与多发病防治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及环境保护等工作,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 宣传和普及。 第十条各级旅游、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区、旅游设施,加强科 音宣传;配合有关部门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清理整顿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神怪洞府。 第十二条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商业、公安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本地区科普工作总体规划,确定各自的工作任务,各负其责,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组织 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发挥普及科学技术主力军的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政策、 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活动指导。 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都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广泛深 人地开展科普工作;全体公民应当自觉参加科普活动,接受科普教育,使科普工作群众化、社会 化、经常化。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组织职工、青年、妇女参加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 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各种报纸、刊物应当开辟科普宣传专栏、专版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专题 节目;影视生产、发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 各出版单位应当多出群众喜闻乐见的大众、少年儿童科普读物及音像制品。 第十七条厂矿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当结合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推广新技术、新 艺,组织职工开展岗位练兵、技术培训和技术竞赛等活动;在进行产品广告宣传时,应当增加 有关科普宣传内容的公益性广告。 第十八条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应当支持和组织科学技术人员、教师参加科普活动。科研 中试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应当有选择地向社会开放,组织青少年参观学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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