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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淄博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的规定》的决定 (1995年6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15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经过审议, 决定批准《淄博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由淄博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淄博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业经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八 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44 淄博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1995年5月2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1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 的公共场所环境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厅(室)、游艺厅 (室),各类营业性的会堂,会议厅(室); (二)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 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三)书店和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的经营场所; (四)客运火车、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候车室; (五)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 (六)学校的教室、实验室、阅览室、游艺室等教育活动场 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对其内部的会议室、图书室、非营业性娱 乐场所等,设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及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内公共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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