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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 (2017年9月22日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规划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侵占、破坏山体水体,保护生态环境和自 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和其他法 规,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山体水体保护、管理和 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饮用水水源 地、城市公园、森林公园内山体水体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山体水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 然山脉、丘陵岗地等山体以及江河、湖泊、水库、水塘、干渠、 水源涵养地、湿地等水体。 (一)构建城乡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征; (二)承载城乡居民共同历史文化记忆; (三)承担防洪排涝、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等功能; (四)其他具有特殊生态、经济或者社会文化价值。 具体保护对象,由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确定。 第四条山体水体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永续 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统筹、组织、协调和督查山 体水体保护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山体水体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 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现、制止本辖区内破 坏山体水体的违法行为,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人民政 府报告,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做好本辖区内山体水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的编制 和管理工作。 市、区林业、水务、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住房 和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农业、文化、旅游、公安等部门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水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山体水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组织。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审议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的规划、政策、方案; (二)协调解决山体水体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三)督促、检查、评估有关山体水体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四)有关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体水体的义务,有权制 止、检举侵占、破坏山体水体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山体水体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对山 体水体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规划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水 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绿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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