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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27日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 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 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 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建立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2-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 式,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及经营管理的市场化运营。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 他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 关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 要地段景观、市政设施、户外广告、公共停车场、农贸市场、环 境卫生、特殊行业等专项规划,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 准,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布。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行执法责 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严格、规范、 公正、文明执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 利,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 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协管 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文明劝导的工作。 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公约,动员社会组织和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3-鼓励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共建整洁、优美、文 明的宜居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者及其劳动 成果,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相关部门, 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知识的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进 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爱 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氛围,增强市民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及 文明秩序等方面的社会公德意识。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 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 境卫生工作。 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城市管理部门划定。责任 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背街小巷、公厕、公交 站点、垃圾转运站(点)等公共区域的责任区,由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各自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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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12-2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12-2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12-23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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