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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年9月27日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1月30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引导公民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 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 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 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发挥市民主 体作用,引导市民增强法治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公共 意识、民主意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 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2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 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特色的 居民(村民)文明公约,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 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 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 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起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 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不乱倒污 水,不乱设摊点,不乱堆乱挂; (三)不得在建筑物的墙面上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及其 他设施和树木上非法张贴、涂写、 刻画; (四)不得在城市建 成区内销售纸钱、冥币、纸扎实物和 焚烧遗物及其他 丧葬祭奠等物品; (五)不得在禁 放区域、禁 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不露3天焚烧秸秆、垃圾;不得在 限定的街 路从事露天明火烧烤活动; (六)不得 擅自挖掘、占用绿地,不得 攀折花木,不得随 意踩踏草坪; (七)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不得 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 得无证养犬,携犬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得 危及 他人人身 安全,不得 影响公共环境和市 容环境; (八)法律、法规 中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 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 语言文明,不在公共场所大 声喧哗,不争吵谩骂, 不说脏话粗话; (二) 举止文明, 衣着得体,不 故意袒露身体; (三) 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搭乘电梯时先出后 进,使用 楼梯、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四)开展 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健身娱乐活动时,应当合 理使用场地、设施和 音响器材,噪声值不超过社会 生活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 (五)文明上 网,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 播低级媚 俗信息; (六)法律、法规 中规定的其他公共 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 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 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禁止 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 驾驶机动车,不手持使用电话、不超速行驶、不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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