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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2017年10月27日襄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农村人 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村 (社区)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 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村(居)民、驻在农村的 单位与个人(以下统一简称为“驻村单位与个人”),日常生 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 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 — 4 — 乡统筹、属地管理、源头治理、分类处理的原则,促进农村生 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建立财政保障、村集体补贴、村民付费、社会资本 参与相结合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投入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财政投入,可 以设立奖励资金,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考核奖励。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 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 设与管护、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和终端处置、村(社区)保洁员 待遇等事项。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 规民约,向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 , 或者经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从村 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贴村(社区)生活 垃圾收集、运输设备配置,生活垃圾贮存、处置设施建设和村 (社区)保洁员考核奖励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引 导社会资本通过招投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垃圾的 收集、运输和处置,鼓励支持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科技创 新和成果运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 — 5 — 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县级 财政经费保障标准,确定治理目标,完善协调、考核、督办和 激励机制。 市城乡建设 部门是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 部门, 负责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统筹规划、 综合协调和考核督办 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本行 政区域 内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具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确定本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 部门,明确相 关部门职责; (二) 按照标准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财政经费 ; (三)制定本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专项规划 ; (四)统筹规划建设乡镇( 街道)生活垃圾中 转站和县 级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为村级生活垃圾收集、分类设施建设提 供技术和专业支持; (五)合理 安排收购网点,支持、引导市 场主体参与废 塑 料、废玻璃、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垃圾的 回收利用; (六)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综合考核制度, 并纳入对 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 绩效考评体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事项。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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