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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年9月29日舟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 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鼓励与提倡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章支持与保障 第五章实施与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促进文明建设,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4-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奖惩结合、 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原则,发挥公民的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 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 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由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 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发挥各自 优势,结合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社会公众 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5-第二章鼓励与提倡 第七条鼓励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现场救助; (三)慈善公益活动;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五)志愿服务活动;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第八条提倡下列行为: (一)遵守公共礼仪,讲究文明礼貌,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 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随意插队;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 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四)乘坐交通客船时不嬉闹、追逐,不拥挤在船的一侧, 不在危险区域滞留,不擅自进入禁止区域; (五)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遇 机动车礼让时及时通过; (六)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 害; (七)文明如厕,及时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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