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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办法 (2017年8月25日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促进旅游业健 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以及监督 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 先、合理开发,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保 护和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纳入本行 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资源保护和开 发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工作。 第五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 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七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对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 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定性分类,建立旅游资源数 据库,向社会公布旅游资源数据信息。 第九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壶口瀑布、 陶 寺遗址、大槐树等重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鼓励开发历史文化、 革命传统、 民俗风情、 森林生态等具有 临汾特色的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 第十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 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专项规划。 县(市、区)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专项规划,应当符合 市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专项规划。第十一条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 进行开发时,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 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 民政府认为需要统一编制的,由其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专项规划,应当征求 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 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发展全域旅游的县(市、区)在旅游总体规划 编制阶段,应当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点)编制和 修改的详细规划,应当 报送所在地县(市、 区)旅游主管部门,经县(市、 区)旅游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旅游资源 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专项规划,划定旅游资源保护 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七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旅 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专项规划,依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旅游资源开发者在办理立项、建 设许可前,应 当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开发 方案。取得立项和建 设许可后,旅游 资源开发者应当在 三十日内将开发 方案、建设许可报送旅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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