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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 (2017年9月18日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流域规划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黄柏河流域环境,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 ,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黄柏河流域的规划、保护、利用以及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柏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柏河自干支流发源地起 至小溪塔集锦桥橡胶坝止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流域内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和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条 流域实行分区保护: (一)尚家河水库大坝以上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第一道山脊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官庄水 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核心区;第一道山脊线距离岸线超过一千米的,岸线外一千米以内的水 域和陆域为核心区; — 4 —(二)汤渡河水库大坝以上除核心区以外的水域和陆域,为控制区; (三)流域范围内除核心区、控制区以外的水域和陆域,为影响区。 流域以及核心区、控制区、影响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流域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统筹规划、综合治理,政府主导、社会 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流 域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流域保护工作。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流域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域的 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流域保护重大问题,督促 落实保护措施。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和 开发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负责流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 革、 财政、 国 土资源、 规划、 林业、 经济和信息化、 文化、旅游、农业、畜牧兽 医、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公安、 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 部门依照各自 职责 分工做好流域保护的 相关工作。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流域内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 定职责,在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的指导下, 负责辖区内流域保护工作。 流域内村(居)民委员会 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规范村(居)民行为,协 助政府及其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流域保护工作。 第八条 流域内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 履行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水污染监 测和防 治、水生态安全、河道和水库岸线管理等流域保护工作 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工作人员 在流域保护工作过 程中,不履行职 责造成环境和资源 严重破坏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流域生态保护 补偿机制,就生态保护与 修复、污水和 垃圾等环境治理、依法 征收重要自然资源所有 权和使用权、生态移民搬迁、农业清洁生产以及其他 依法应当 补偿的事项,制定具体生态 补偿办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有 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水环 境的行为进行 举报。 — 5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社会 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流域保护 宣传教育,增强公众 流域保护 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流域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 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流域保护 情况的舆论监督和 宣传报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流域保护的 信息。 第二章 流域规划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编制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作为流域资源保护和控制利 用、水生态安全、河道和水库岸线管理等流域保护工作的 基本依据。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保护综合规划组织 编制区域保护综合规划,作为本 辖区 内流域保护工作的 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编制流域经济社会发展 专项规划。流域内 产业布局和产业转型升级,应当优先 考虑生态环境 承载能力和保护生态环境的 需要,从源头上减 少污染。 第十四条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编制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明 确水污染 防治的总体目 标、水质目标以及总量控制目标。 流域水体水 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 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其中核心区水体水 质必须达到 《地表水环境 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 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防洪抗旱应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 需求,制定流域水 量分配方案。 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当保障 居民生活用水和基本生态用水,保障 农业灌溉用水等需要。 流域内水库 闸坝、人工 渠、水电站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流域水 量分配方案,合理 安排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 确流域干支流河道和水库岸线范围。 禁止在河道和水库岸线范围内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跨河、临河建设桥 梁、 铺设管线等工程设施的,应当 符合行洪、防洪、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 部门和单位开展流域河道和水库水面 漂浮物清理 和底部淤泥生态疏浚工作。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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