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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7年10月18日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 二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 量,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 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设工程施工、 建(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采石取土、道路保洁、 绿化养护等活动以及泥地裸露产生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 众参与、排污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扬尘污染防 治信息、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的权利。 第五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 公开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 督扬尘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第六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产 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违法信息 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 — 2 —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 治的公益宣传。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扬尘污 染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 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和总体防治方案,明确 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和资 金投入 保障机制; (三)建立应对 重污染天气扬尘防治应 急机制; (四)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考核、挂牌督办、约谈 等制度;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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