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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7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云南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 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 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 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 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其他规划确定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 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资源因素和生态环境承 载能力,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对滇 池等湖泊、河流的保护,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的要求,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协调各类 专项规划,并符合上一层级的城乡规划要求,对城乡空间环境 统一规划。 城乡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 规范;没有标准和规范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2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 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 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的城乡规划工作; 经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 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活动。 县(市)、 东川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 受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 规划的 组织编制、实施、监督和查处工作。乡、镇城乡规划管 理机构 受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 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 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 以配备专(兼)职规划协管员,协 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所 属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 责,依法 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重大 事项进行 审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 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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