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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 (2017年10月23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制定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城墙的保护,维护城市历史风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历史城区内古城墙的保护、利用 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城墙,是指始建于 1949年前现存的砖石城墙 (含城门)、土城墙及其遗址、遗迹。 古城墙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古城墙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 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墙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 1 ─ 筹协调,将古城墙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指导开展古城墙资源普查,拟定分类保护等级,推 荐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 ; (二)组织划定古城墙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 (三)组织开展古城墙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 (四)依法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的古城墙的 保护工程实施审核管理; (五)对古城墙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 (六)对破坏古城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古城墙保护规划,将其 纳入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国土资源、园林和绿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 (城市管理)、旅游、环境保护、水利(水务)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古城墙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姑苏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苏州历史城区内古城墙的 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古城墙的使用、管理单位为古城墙的保护管理责任 人;没有使用、管理单位的古城墙,由 姑苏区人民政 府确定管理 单位,管理单位为保护管 理责任人。─ 2 ─保护管理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古城墙的巡查和保洁 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古城墙养护和维修; (三)负责古城墙本体监测数据的采集、上传,并制定应急 预案; (四)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养护; (五)古城墙保护的其他日常工作。 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明 确保护管理的内容和责任。 第八条 古城墙的保护经费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国家、省、市专 项补助经费; (二)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 项资金; (三)古城墙保护利用 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古城墙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 有权劝阻、举报损坏古城墙或者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贡献突出的,由市、姑苏区人 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捐资、捐赠; (二)搜集、上交、捐献古城墙墙砖、碑刻等文物;─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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