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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 (2017年10 目 录 第 一章 总则 第 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 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 四章 法律责任 第 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发展,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 —— 1 ——身心健康,建设生态宜居幸福玉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本市城市、镇(以下简称城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 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古 树名木和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第 三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与政 府主导、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 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 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 计划,将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 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 政、林业、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绿化相关工作。 镇 —— 2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 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 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 镇绿化科学研究,注重乡土树种及适生植物的应用,优化植物 配置,推广节约型园林绿化,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 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 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 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 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 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 、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信箱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 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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