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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7年10月24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 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 1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 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 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 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县、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 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 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 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 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 共服务设施,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 共卫生、公共安全等需要。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 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 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湿地等自然资源 和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塑造城市特色风 2貌。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 ,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统一管理 , 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 划管理权,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 规划管理具体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依法设立的市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城乡规划管理 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海洋与渔业、卫生 计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 商行政管理 (市场监管)、人民防空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 事处按照 各自职责,依法 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 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城乡规划 咨询委员会(以 下简称规划委和规划 咨询委)。规划委负责 审 议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中的重要 事项,为本 级人民政府 决策提供依据。规划 咨询委负责 对重要城乡规划 事项进行技术 咨询、论证,并向规划委 提出审查意见,作为 审批决策参考。 规划委和规划 咨询委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 由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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