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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慈善条例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 第三章 慈善信托 第四章 慈善财产 第五章 慈善服务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促进措施 第八章 慈善文化建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 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 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 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 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 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成立,根据法律 、法规以及章程 的规定开展慈善活动。─ 2 ─鼓励兴办慈善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可以通过 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 能力建设服务。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保 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和慈善行业组织参与的慈善工作协 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 领导、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健康 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能力建 设,将慈善活动监督管理 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慈善工作,教育、科 技、公安、财政、国土、环保、文化、卫生计 生、审计、税务、体育等有关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和参与慈善活动,共 同促 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九条 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星期为江苏慈善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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