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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7年9月29日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 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物保护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忻城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中华 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 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忻城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 ,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忻城土司文化遗产,包括忻城土司文 物和忻城土司非物质文化遗产。 忻城土司文物是指现今遗存的,体现忻城土司制度实施时 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生产 、生活等活动,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忻城土司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历史上形成的,与忻城土司 文化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 参与、保护为主、 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 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 导,市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对忻城土司文化遗 产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 2好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忻城县人民政府负责忻城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工 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县人民政府文化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忻城土司文化遗 产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 、 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旅游、工商等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人民政府文化 (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忻城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 工作。 第七条 忻城县人民政府根据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的需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忻城土司文化遗产情况的调查, 全面掌握忻城土司文化遗产的数量、现状、传承、利用、管理 等情况。 第八条 忻城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规划、文化(文物)等 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报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 (文 物)行政部门备案。 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 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他各类城乡建设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 制应当与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相衔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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