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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 (修订) (1999年6月21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经 1999年9月 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批准,于 1999年10月11日公布施行;根 据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修正,经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于 201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 2011年8月31日唐 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修订,经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于 2011 年12月1日公布、自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9月6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7年12月1日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 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清东陵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世界文化 和自然遗产公约》,结合清东陵文物保护管理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清东陵的保护和管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 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 第三条 进入清东陵陵区范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 护文物的义务,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清东陵陵区的范围:东以风水墙地基走向向东 延伸五十米为界;南以烟墩山、象山、天台山分水线为 界;西以黄花山分水线为界;北以昌瑞山分水线为界。 清东陵陵区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是指实施重点保护的各陵寝建筑物、构筑 物、文物古迹遗址边沿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含各陵 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等每个独立的山体 及山体外坡脚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具体边界依据清 东陵文物保护规划标定。 建设控制地带是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保护范围以外 的陵区。具体边界依据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标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 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立的界桩及标志牌。第六条 清东陵陵区内下列文物以及与陵寝相关的环境 要素,应当重点保护管理: (一)陵寝、墓葬(定陵、 定陵妃园寝、 普祥峪定东 陵、普陀峪定东陵、裕陵 、裕陵妃园寝、 孝陵、孝东陵、 景陵、景陵妃园寝、景陵皇贵妃园寝、 惠陵、惠陵妃园 寝、昭西陵、端悯固伦公主园寝、 道光陵遗址)及所属的 建筑物、构筑物; (二)与陵寝相关的实物、文献资料; (三)古树名木以及风景林木; (四)陵寝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及 其自然生态环境; (五)陵区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六) 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遗址、人文遗迹。 第七条 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清东陵保护 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文物保护、 城乡规划、国 土资源、城市管 理、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旅游、林业等有关部 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清东陵的保护管理 工作。 第八条 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组织编制清 东陵文物保护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初审,省人民 政府文物 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报国务院文物行 政部门批准后由省人 民政府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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