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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1990年7月20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0年9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公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 1994年10 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 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 1997年7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 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 2001 年7月19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 理办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 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 2004年5月11日 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10 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 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 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四章 防洪设施管理 第五章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效 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台阶坡道、广场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等)、 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沟、暗渠 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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